〈相姦鐵證〉嘿咻完被撞見 小三LINE元配道歉

自由時報 – 2014年2月17日 上午8:40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LINE很方便,卻會留下證據,想賴都賴不掉!

48歲羅姓女子當人家的小三,與有婦之夫楊男做愛做的事,不料被楊妻撞見,事後羅女LINE楊妻道歉,原想取得諒解,未料反成鐵證,被苗栗地院依相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

法官調查,家住台中市的羅女,明知楊姓男子已婚,102年7月31日深夜,仍在苗栗縣楊男住處,與楊男發生性關係,隔天上午11點還沒離去,被楊妻當場發現,並拍下老公匆忙穿衣的相片3張,羅女事後LINE楊妻道歉。

楊妻卻不領情,無法原諒羅女,訴請苗栗地檢署偵辦,楊男應訊時坦承偷腥,獲得老婆原諒,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羅女因楊妻出示LINE的道歉內容,證據確鑿,緘默不答,法官判刑3月。

另,苗栗縣涂姓男子與謝姓女子有婚外情,涂妻為自己第三個孩子申報戶籍時,在戶籍資料上發現老公認領他與謝女所生的兒子,向婆婆哭訴後報警提告,涂男、謝女分別被檢方起訴,法官分別依通姦、相姦罪各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謝女辯稱不知涂男已婚,涂男則辯稱已逾告訴期限。

但法官發現謝女與涂男認識12年,曾論及婚嫁,因涂男的父母反對沒結婚,但95年曾為涂男生下一女,涂妻並打電話請謝女不要騷擾她的家庭。且謝女是在101年底或102年初到戶政機關調資料,102年3月30日提告,顯然未逾6個月告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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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液味+呻吟聲 難證通姦

作者: 王己由、林郁平╱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2月15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王己由、林郁平╱台北報導】

李姓男子凌晨開車回家後洗澡更衣,被王姓妻子聞到內褲有濃濃的精液味道,馬上跑去看車上行車記錄器,聽到丈夫的蔡姓女同事在車上說「腰好痠」、「我的褲子呢?」,還有丈夫和蔡女的呻吟聲,控告2人通姦,但法官認為缺乏2人有具體性器接合行為的事證,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通姦、相姦罪的構成要件,是性器接合。李男內褲驗出自己的精液,是正常的事,無法證明是和蔡女性交,且他的內褲沒有蔡女的DNA;呻吟聲也不只限於性交才會發出,可能是受親吻、愛撫、相擁等親密行為的感官身體刺激發出的聲音。

李男在民國85年結婚,他的妻子王女提告表示,丈夫在前年9月間凌晨開車回家後,馬上進浴室洗澡並換穿衣物,同日早上她洗衣服時,聞到丈夫內褲有濃濃精液味,就察看車上的行車記錄器,竟聽到丈夫和蔡姓女同事的曖昧對話。

王女認為2人有染,控告丈夫和蔡女涉嫌妨害家庭,檢方並據此起訴。

但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不能光憑內衣褲上的精液,及車上的呻吟聲,就認定判李、蔡2人有通相姦行為,在缺乏具體事證下,應判決無罪。

對於王妻抓姦因沒有逮到關鍵事證被法院判無罪,徵信社業者「吳董」表示,抓姦最重要的還是「抓姦在床」人贓俱獲,必須跟蹤當事人到旅館或住處,且還不能心急馬上破門,以免當事人破壞現場。

他說,有經驗的員工會聽到呻吟聲或事後洗澡聲後,才通知警方到場一起「見證」,否則亂闖反而會吃上妨害自由與妨害祕密的官司。

吳董指出,抓姦除跟監外,在車上裝GPS、向電信公司員工買通聯紀錄等,都是慣用手法,還會網路肉搜或查驗個人電腦,看能否找到曖昧照片、影片與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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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懷孕 超音波照po網

自由時報 – 2014年2月13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林姓女子與已婚好友林男發生婚外情,去年3月間,林妻發現小三竟大剌剌地將懷孕超音波照放置於臉書上,質問後憤而提告,新北地檢署認定2人發生24次性行為,昨依相姦罪嫌起訴林女。

據查,30餘歲的林女與40歲的林男相識多年,日久生情,101年6月間,林妻從丈夫的手機中發現2人曖昧對話,確認丈夫外遇,當時林妻有意選擇退出,小三因內心不安,說出不願對方離婚,林男也簽立公證書保證不會再犯。未料,去年3月,林妻發現小三竟特地申請臉書帳號,將懷孕超音波照放置於臉書上,嗆聲意味十足,林妻氣炸要求小三離開丈夫,未料林女卻回說:「我們兩個沒辦法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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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股刺青留名 竟成通姦事證

自由時報 – 2014年1月11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李姓女子與廖姓保險經理偷情,互相在臀部刺上對方英文單名「NAN(男)、LAN(蘭)」,以示永浴愛河,還互投保1千萬死亡保險,約定對方為身故受益人,不料感情生變,因房產問題翻臉鬧上法院,廖妻發現訴訟資料,還找到性愛光碟,姦情因而曝光。

投保千萬 戀情仍生變

99年,廖男向法院提訴指,他好意讓離婚的李女暫住在他板橋區的房屋內,李女卻偽造買賣契約書,將房產過戶到她名下。李女出庭時反駁,93年,她因承租車位而結識廖男,發展出婚外情,廖男還立「終身契約書」表明將娶她為妻,94年7月她生日時,兩人在自己臀部刺上對方的英文單名,以示此情不渝,民國95年,她因廖男承諾終身相守而與丈夫離婚,隨後廖男還將房產過戶給她,並於12月投保1千萬保險。

李女也指出,97年6月,廖男的父親因中風住院,廖男與療養院護士曖昧、另結新歡,和她的感情生變,廖才誣賴她偷證件過戶。

一審判廖敗訴,上訴二審時,廖父過世,廖妻回台發現訴訟資料,到庭旁聽,一頭霧水,回家翻找,從丈夫的隨身碟發現2人性愛光碟,質問廖男,才知此事。

女被判刑4個月定讞

二審依李女提出的「刺青、保險與終身契約書」與代書證詞等證據認定,廖、李從93年開始交往、感情穩固,95年,廖以買賣名義將房產過戶給李女,駁回廖男上訴。

李女雖保住房產,但廖妻提出妨害家庭訴訟,一審簡易判決依相姦罪,判李女4個月徒刑,上訴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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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賓館餐券 助理教授逮夫偷情

自由時報 – 2014年1月9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劉姓女子懷疑黃姓丈夫出軌,100年間,翻查丈夫皮包時,發現有武陵農場停車場收費發票與國民賓館自助餐早餐券,她氣憤質問丈夫「跟誰去?」黃男吞吞吐吐道出跟王姓女子有不倫戀,劉女氣得提告求償。新北地院認定王女已侵害劉女配偶權,判賠40萬,可上訴。

「跟誰去?」馬上承認出軌

曾任職某醫院督導長、學校助理教授的劉女,與黃男結婚12年,育有2子。劉女提訴主張,100年4月19日,她翻查丈夫皮包時,發現有武陵農場停車場收費發票與國民賓館自助餐早餐券,當時選擇不打草驚蛇,先撥電話詢問賓館人員,得知丈夫當晚帶著1名女子投宿。

劉女指出,她向丈夫求證時,因事證明確,黃男坦言與王姓女子因業務關係出軌。案發後,王女雖認錯,卻要求她與丈夫離婚,並稱「他(黃男)是愛我的」,因而提出告訴求償100萬。

法院審理時,王女承認與黃男到武陵農場出遊,否認曾發生性行為。本案刑事方面,法院依相姦罪判王女5個月徒刑。民庭法官也依黃男證詞、刑事判決等,認定王女、黃男偷情,造成劉女精神上痛苦,判賠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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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伊有尪 睡人妻無罪

自由時報 – 2013年12月25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不知者無罪!

新北市陳姓男子與已婚的黃女偷情被抓包,陳男將責任推給黃女,指控黃女欺騙已離婚,新北地院法官依黃女證詞,認定並無證據顯示陳男知悉黃女有配偶,判陳男無罪,可上訴。

去年10月6日上午7時許,陳男偷跑進黃女的住處嘿咻,被黃夫抓個正著;檢方依相姦罪嫌起訴,但陳男堅稱,他一直以為黃女已離婚,直到發生性行為後,黃女才坦言尚未離婚。

法院審理時,黃女證稱,她曾向陳男說她結過婚,因婚姻不快樂,已經離婚,一個人住;直到先生發現後,才向陳男坦承有丈夫一事。

不過,黃夫質疑,他們住處的鞋櫃及衣櫥內都擺放自己的鞋子及衣物,很容易可看見鞋子及衣物,且客廳也掛有他的衣服,陳男應該知道黃女有配偶。

對此,黃女證稱,丈夫的鞋子雖然放在鞋櫃裡,但沒有注意的話,就不會看到;另外客廳及房間並沒有擺合照,也沒有與丈夫有關的物品,且陳男到她住處,都在房間裡用電腦,並沒有到客廳坐。

法官認為,陳男恐無法從屋內擺設看出黃女已婚,且縱使陳男看到擺放在鞋櫃及衣櫥內鞋子、衣物等物,但因黃女曾告知已離婚,因此該批衣物僅能證明屋內另住有1名男子,至於該名男子是否為黃女的配偶則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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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靠刑法維繫?通姦除罪化公聽會激辯

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 – 2013年11月28日 下午3:07

新頭殼newtalk2013.11.30 王立柔/台北報導

法務部今(28)日舉辦公聽會,主題是「通姦罪是否應除罪化」,吸引近200人參與,其中,支持方認為婚姻並非也無法靠刑法來維繫,更不符合「好聚好散」的情感教育,並且因社會對兩性的期待、傳統觀念不同,常讓無論是元配或第三者的女人,成為通姦案件下最大的受害者,違反立法本意;反對方則多半認為,通姦罪確實能夠維繫婚姻,並達到預防配偶出軌的效果,且通姦罪被害人受到的損害,並非民事上的金錢賠償就可彌補。

刑法第238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近年來呼籲通姦除罪化的聲浪高漲,法務部今天更舉辦「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邀請多位學者專家分享看法,現場有近200位民間團體代表、民眾參與,其中也有許多關心此議題的律師。在學者專家約1小時的發言結束後,開放35分鐘的交流時間讓受邀的民間團體代表上台,接下來的30分鐘再由與會人士表示意見,並於中午散會;支持、反對或態度較為保留的意見紛陳,之間的辯論可謂精彩。

在學者專家的發言時間裡,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志潔提醒大家看待刑法問題時,應注意比例原則,思考需要怎樣的刑法和處罰,以及刑法能不能介入個人情感的問題。她表示,近年來法院在解釋通姦罪時非常嚴格,就是因為法官很難判得下去,這牽涉到「處罰的目的」究竟是什麼,難道處罰就可以挽回婚姻嗎?林志潔強調,不是什麼都用刑法來規範,就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通姦罪的範圍也只設定在「破壞1夫1妻制」,就算配偶與同性間發生口交、手淫等性行為,在許多實務判斷上也不算通姦。

此外,林志潔更提到親身碰過的1個例子,那是當事人被老闆強暴,在法庭上卻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老闆不但無罪,當事人還被老闆的太太告通姦、賠錢。

林志潔指出,隨著時代推進,通姦罪發揮的效果已經與當初立意不合,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很弱;對1990年代的女性來說,找出先生通姦的證據,或許是離婚時才能夠保留一些東西的武器,因為當時的《民法》還規定結婚後妻從夫居、教養意見不同時以先生為主、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給先生……,但這些後來都已修改;《家事事件法》和家事法庭也隨之出現,較能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

林志潔說,2002年大法官對通姦罪釋憲時,態度保留,認為要考慮到當代文化;但如今也過了11年,這之間環境已變得不同,當婚姻契約的忠實義務被違反時,不必死抓刑法不放來處理,可從民事方面來補償被背叛的那一個。

在台北市晚晴協會服務快20年的義務律師紀冠伶則表示,她多年前曾發表文章支持通姦除罪化,但後來想法又有所改變,因為她認為,通姦發生之後,確實存在「被害者」,她本身就親眼看見很多,「我看到的是元配可以一夕間暴瘦,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的被害人」。

紀冠伶強調,她認為這些對元配、對家庭和小孩的損害,很難用金錢去彌補,也不是法律人可以冷眼去看待的。

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則認為,提告通姦罪並不會維繫婚姻,因為那完全就是翻臉了,兩人的關係怎麼可能好好繼續?邱忠義也指出,通姦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兩人要結婚,但他對「結婚作為一個構成犯罪的要件」這個概念,覺得很奇怪,好像兩個人結婚後,就成為準備犯罪的人了。

邱忠義指出,《民法》上對於通姦罪的賠償額度等相關規定,應該設定得再好一點,畢竟感情不在了,要保護的就是錢,這也是為了撫養下一代,但刑事方面的處罰,他並不十分認同。

但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上台後,首先對「婚姻要靠刑法來維繫,很悲哀」等類似言論,表達她的不同意,她強調應「避免這種知識分子的優越」,因為對很多基層民眾而言,婚姻不一定要是「愛」,不一定要很「神聖」,他們要的就只是1夫1妻制的婚姻。而她也舉出自己遇過的案例說明,通姦罪的存在,確實在外遇發生後對小三起了威嚇作用,小三再也不敢來,幫助婚姻的維繫。

由於社會上許多聲音主張,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達成實質的性別平等、保障婦女的效果,因為當男性外遇時女性多半不提告,或者只控告同為女性的第三者,有「女人何苦為難女人」之說;對此,朱富美表示,她認為那都是身為被害人的元配,在法律賦予的選擇權之下深思熟慮後的作法,不能說通姦罪的存在造成性別歧視。

不過稍後,在婦女新知林實芳律師上台時,對這種說法作出反駁。林實芳指出,是這個社會的文化高度原諒男性外遇的行為,而元配就算真的提告,她不認為在法庭上當場播放作為證據的、先生與第三者的性愛影片,就可以維繫婚姻,甚至有很多丈夫最後幫第三者付罰金;何況人在情感上就可能出軌,但法律並不評價。

林實芳也從「孩子」的角度切入一個觀點,表示有些作為第三者的女性,是在不知道對方有家庭的情況下生下小孩,但當她被元配控告後,孩子一生下來就變成犯罪的證據,這個小孩的存在彷彿是為了證明父母犯罪,對小孩本身是一種傷害。

林實芳指出,通姦罪的存在不但對女性不利,有時候還妨礙女性的性自主,比方說過去有女學生被性騷擾卻不敢告老師,就是怕官司輸了,反而被老師的元配告通姦。至於通姦罪衍生出許多徵信社詐騙金錢等問題,也都該一併考慮。

北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也回應稍早時,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趙惟漢提出的一個修法方向。趙惟漢的說法是,由於存在著身為元配的女性只告第三者、不告先生的普遍問題,「很簡單,修法!」他表示可改為只能對丈夫和小三一起提告,或者對丈夫和小三一起撤告,並戲稱這個修正草案「女立委會支持,男立委不敢反對」。

但官曉薇說,這樣的作法是不會成功的,因為這個社會根深蒂固的文化,就是會造成實際上外遇的男性沒事,外遇的女性則一定被告;她也針對外遇的女性特別被汙名化一事指出,「我們都不需要去問問她們的故事嗎?」

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李晏榕律師也上台表示,她接過幾個案件是本身外遇的女性,在她們身上看到的懺悔、煎熬,已經是足夠的懲罰,而且若要說通姦罪的存在就可以達到「一般預防」的效果,對人性複雜度未免太不理解。

她也直言,人不是物品,人有自由意志,難道說結婚後身體自主權就消失,或者有一部分屬於配偶,由配偶決定自己要跟誰睡嗎?

不過,對於這個「性忠貞」的問題,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林立訢說,婚姻就是要保持性忠貞的盟約,而通姦罪對於被背叛的人來說,在心靈上有支持和撫慰的效果,至少會覺得正義是站在自己那邊的。

今天的公聽會上,衛福部婦女福利及企劃組副組長莊金珠,也代為表達她所隸屬的社會及家庭署的意見;她指出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認為,綜合種種意見、研究或資料,認為通姦罪整體而言對女性不利,也無助於建立親密自主的關係,因此基於性別平等,不反對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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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冠得與小三認通姦3次 起訴

作者: 蕭博文╱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1月21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前購物專家薛楷莉指控前夫、前東森新聞部副理顏冠得與女網友簡皓宜通姦,台北地檢署調查時,顏與簡坦承在飯店發生3次性關係,且簡女也承認媒體報導薛女精神不正常、有暴力傾向均是她主動爆料,檢察官昨日依通姦罪起訴顏,另依相姦、誹謗2罪起訴簡女。

薛楷莉和顏冠得在9年前結婚,今年2月爆出顏與簡姓女網友有婚外情,薛除控告顏和簡女妨害家庭,另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2人也為女兒監護權告上法院;薛楷莉8月間指控顏企圖「拿枕頭悶死我」,還自爆女兒目睹2人通姦過程,導致心靈受創。

簡女在薛楷莉召開記者會時,意外現身致歉並坦承與顏外遇,而北檢調查時,顏冠得與簡女都坦承不諱,自白在今年1月19日、2月2日及2月9日,分別在北巿的2間飯店發生3次性關係,對不倫行為深感後悔。

簡女今年2月間主動致電給2家報社,向記者爆料薛精神不正常、對長者不敬、有暴力傾向,記者則依簡女指控撰寫報導;檢察官認為,簡女利用媒體散布不實指控,建請法院對簡女所犯的相姦、誹謗2罪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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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跟車200公里 3根毛定夫罪

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3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盧姓男子騎機車載小三從台南到墾丁浪漫遊,盧妻會同徵信社一路跟監200多公里,盧妻壓抑怒火忍到半夜,才帶著警察衝進民宿捉姦,盧男與小三共睡一床仍辯稱清白,盧妻氣得破口大罵︰「平時懶得帶家人出門,卻有體力騎機車載小三從台南騎到墾丁玩」,警方從床上找到3根體毛,並找到一團沾有體液的衛生紙,驗出確為2人所有,法官認為事證明確,通、相姦罪成立,判處2人各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一名中年婦人去年4月29日深夜,氣沖沖地到派出所要警察到墾丁一家民宿捉姦,該婦人從白天一路跟蹤丈夫到晚上,衝進房間見盧姓丈夫與越南籍小三衣衫不整,怒告2人妨害家庭。

從台南一路跟蹤到墾丁

盧男卻向法官辯稱,純粹是帶越籍女性友人出門散心,到了晚上因過於勞累打算在墾丁住一晚,隔天才回台南,但身上帶的錢不夠,只好2人同住一間,該房僅一張床,他和越女同睡一床,但沒有出軌;越女也向法官說她沒有換衣服就睡了,絕對沒有和盧男發生性關係。

警方卻在床上找到3根體毛,並在房間內找到一團沾有體液的衛生紙,經送驗後呈現出盧男與越女的DNA反應,盧妻還出示丈夫和小三攜帶「行李箱」出遊的照片,證明2人早有過夜打算,但2人仍然不承認,還質疑遭到嫁禍。

據了解,盧男過去曾有帶越籍小三上摩鐵被妻子捉姦在床的紀錄,盧男為此與妻子簽下和解書,載明不會再和該越籍女子交往,否則就要給妻子800萬元,想不到盧男又與越籍小三出遊,或許心知違反約定的後果,才矢口否認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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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夫告通姦 客兄找小四脫罪

自由時報 – 2013年10月30日 上午8:40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姓清潔隊員瞞妻劈2女,已婚的小三竟向丈夫坦承出軌,並供出和林男常去的汽車旅館,小三丈夫狀告林男妨害家庭,林男請出小四作證,強調上該汽車旅館消費的是他和小四,複雜的男女關係,令人瞠目結舌,法官認為林男與小三相姦罪成立,一罪一罰,共24罪,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

林男和小三是同事,2人不但背著另一半經常相約到一家汽車旅館,林男還背著小三帶小四上同一家汽車旅館。

小三日前以「良心不安」為由,向丈夫坦承與林男出軌,丈夫選擇原諒妻子,但堅持控告林男妨害家庭。

小三承認常搭乘林男的車到一家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旅館監視器也確實拍到林男的車子,但林男否認,強調常把車借朋友使用,連地方村長也被拖下水,眾人忙著撇清,部落內為此鬧得沸沸揚揚。

林男為了脫罪,竟請出小四出庭作證,強調上該汽車旅館的是他和小四,小四當庭承認常和林男上汽車旅館,毫不顧忌林男已婚身分。

法官認為,林男一再掩飾與小三的姦情,犯後態度不佳,依旅館業提供的相關資料,認定林男與小三共犯下24次相姦行為,共24罪,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應執行10個月,得易科罰金。

部落居民說,林男在清潔隊服務,部落內彼此都認識,劈腿風波最難堪的莫過於林男的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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