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震沒拍到下面 告通姦小三無罪

自由時報 – 2013年9月15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婦人懷疑丈夫與小三搞車震,遂偷偷安裝監視器、錄音器材,果真拍到兩人身體交疊,錄到疑似呻吟聲,但因僅錄到兩人上半身擁抱親吻的畫面,未拍到下半身,無法證明兩人有下體接合,小三因而獲判無罪。

桃園縣蔡姓婦人指控,邱姓丈夫因工作關係結識做土地仲介的呂女,兩人100年8月開始交往,她察覺丈夫變得異常忙碌,追查才知有小三,常開車結伴出遊,懷疑他們在車上搞鬼,便在車裡偷裝監視器、錄音器材,去年2月28日下午3點多,果然拍到丈夫與呂女在車上疑似「車震」畫面,遂告兩人通姦,呂女被依妨害家庭罪起訴。

呂女坦承是邱男的小三,但事發那天未發生性行為,堅稱「只在車上摟摟抱抱,沒有寬衣解帶!」邱男當時確說想來一下「車震」,但她斷然拒絕,邱男也稱「沒有在車上發生性行為」。

法官勘驗監視畫面,影片中邱男、呂女在車內擁抱、親吻,隨後一同交疊躺在副駕駛座,但僅拍到上半身而無下半身,只能研判兩人有超友誼關係,但無法判斷下體有無接合。

法官另檢視錄音片段,有聽到長達4、5分鐘疑似呻吟聲,認為呻吟是大腦受刺激時本能表達興奮之聲音,非僅有下體接合時才會有此聲音,無法據此判斷兩人有性行為。

元配可循民法請求賠償

判決指出,依刑法第239條,相姦構成要件須以性器官接合為準,蔡婦提出的影片、聲音檔無法證明,故判呂女無罪;但呂女確已介入他人婚姻,蔡婦可循民法向呂女請求損害賠償。

……..文章來源:按這裡


網路鹹濕語 姦夫情婦遭認定有姦情判三月

NOWnews – 2013年8月19日 下午3:49
吳守文/台中報導

網路鹹濕對話「狀稻子公」(撞到子宮)、「有流血」、「下次射外面」等曖昧內容,成了相姦罪定罪的鐵証。家住中部地區的林姓人妻與「小王」楊男有染,雖然兩人並未被抓姦在床,卻因為網路鹹濕對話被台中地院依相姦罪判處三月徒刑。

楊男與林女在99年7月間至汽車旅館,隔月林女丈夫發現電腦兩人奇摩即時通的鹹濕對話憤而提告。

法官根據二人在即時通對話,林女說,「我真ㄉ沒那麼累過、你有點弄痛我了,我流了一點血,那天你沒有戴套套,我怕會受孕,下次射外面好了。」楊男則回答,「是很久沒有那麼爽過吧、下次我會輕點、我ㄉ那麼短總不可能狀稻子公(撞到子宮)、所以我要射ㄉ時候都會問你要射哪啊。」對話鹹濕且真實法官認定林女與楊男當日下午確實至春風休閒旅館住房。

姦情東窗事發後,林女辯稱,無聊才會與別人在網路有鹹濕對話,根本就不清楚對方是誰。楊男則辯稱,林女即時通交談對象不是他,去汽車旅館的人也不是他。當初是邱姓友人跟他借一星期的車,使用他放在車上的手機。

一審認定林女、楊男兩人證詞可不採,判三月徒刑,台中高分院卻認定林女放縱自我、沉溺於婚外情的歡愉性愛,且對話談及二人性行為之情節及感受,與單純發洩情緒、抒發感情之文字有別,判處林女三月徒刑定讞。

……..文章來源:按這裡


被同事戴綠帽 抓姦害命判賠549萬

自由時報 – 2013年9月5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溫于德/綜合報導〕去年3月,伯朗咖啡何姓主管與張姓同事的妻子偷情被逮,他因擔心挨告而爬窗開溜,與張男發生拉扯,失去重心後墜樓身亡,案發後,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張男8月徒刑;何父、何妻與子女求償761萬元,新北地院再判張男須賠549萬餘元,可上訴。

何妻除向張男求償,也對「小三」張妻提出刑事相姦罪告訴與民事100萬元求償,法院審理後判張妻3月徒刑,須賠25萬元,等於張家夫妻被判賠574萬餘元。

張男昨得知判決結果,沮喪地說「刑事判決定讞,民事上訴還有用嗎?」他轟「台灣司法真爛!」一旦上訴還得先拿出10餘萬元訴訟費,不排除放棄上訴。

何父昨眼眶泛淚說:「(官司)輸了是輸,贏了也是輸!」再多錢也換不回兒子;何母指控,兒子是張某推下樓的,刑事部分卻只依過失致死罪判8個月,讓家屬不能接受。何母說:「孩子沒了爸,靠媳婦一人實在辛苦,他們需要多點賠償。」

家人抓姦 聯手打人

去年初,30餘歲何男與張妻各自瞞著配偶,在新莊區租套房幽會,同年3月27日晚間,張男與母親、弟弟等人殺入套房,驚見「小王」竟是同事,與家人聯手對何拳打腳踢,後來張男要弟弟報警,並在樓梯間痛斥妻子。

待在房內的何男擔心吃官司與家人斥責,爬窗想循雨遮逃離,張母發現叫張男,憤怒的張男不理會何男站立處狹窄,仍向前拉扯,導致何從4樓墜落,過程中鉤到電線,身體180度翻轉頭下腳上撞地,送醫3天後不治。

法院審理時,張堅稱當時僅妻子上前規勸,他只站在後方,何男可能是自殺,與他無關,合議庭依警員目擊等證據,認定張與何拉扯,導致何重心不穩摔死。何男家人與子女分別提出求償,張男仍說是因對方太激動,才換妻子勸阻,他沒有抓何男。

民庭法官認定張男的過失與何男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賠償何父153萬餘元、何妻100萬、一對子女296萬餘元。

……..文章來源:按這裡


護墊驗出人夫DNA 小三賠24萬

自由時報 – 2013年8月14日 上午9:12

〔自由時報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已婚李男與小三開房間,李妻報警到摩鐵捉姦,現場查扣衛生護墊,驗出兩人DNA,高雄地方法院認為事證明確,昨判決小三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須賠償李妻24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男與妻子結婚多年,卻劈腿黃女,李妻察覺黃女經常半夜來電,丈夫接到她的電話,人跑到台中卻失聯,懷疑丈夫另結新歡。

李、黃兩人去年3月到苓雅區一家摩鐵約會,李妻發現報警抓姦,李男事隔20分鐘才下樓開門,見到老婆一度擋門拒入,經警方勸說才放行。

李妻發現兩人共處一室,怒告兩人妨害家庭,警方於棄置垃圾桶內查扣衛生紙團等物送驗,將兩人帶回警局偵辦。

經刑事局鑑驗結果出爐,其中衛生護墊留有兩人DNA,法官認為事證明確,兩人發生性行為無訛,相姦犯行認定。

判決書指出,黃女雖無前科,但行為侵害他人家庭生活,造成李妻身心受創,且犯後否認犯行,意圖推卸應負之責,難謂有悔意。

另,李男因獲原諒,李妻撤銷告訴。高雄地方法院昨依妨害家庭罪,處以黃女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須賠償元配24萬元。

……..文章來源:按這裡


上摩鐵談生意?夫告通姦不起訴

作者: 鍾錦榮 | 臺灣時報 – 2013年8月27日 上午1:01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王姓女業員跟欒姓男客戶到摩鐵洽談車貸等情事,卻遭王妻的吳姓丈夫懷疑兩人偷情提告涉嫌妨害家庭;但檢察官偵結認為,吳未抓姦在床,且視為證據的床單經送鑑定,也沒有可疑精液,因此依罪嫌不足,將兩人都不起訴。

 家住高雄市的吳男,因懷疑其王妻紅杏出牆,就於去年十月十四日追蹤其妻的去向,並於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鼓山區一家汽車旅館房內,發現其妻和欒姓男客戶共處一室,因而提告兩人不無涉嫌妨害家庭的通姦、相姦罪。

 但王及欒都否認有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並辯稱:由於該摩鐵好停車、安靜,且費用不高,才前去洽談車貸及生前契約。

 檢察官偵結認為,王、欒兩人卻共處摩鐵,但衣著完整,且吳指證床單雖明顯有被使用的痕跡,但經送鑑並未發現可疑精液斑,加以吳未在抓姦在床,尚難以認定兩人共處一室,即有發生性行為。

 至於吳另行指控,在家中找到一張汽車旅館發票,且家裡有十六碗泡麵,都是其妻從摩鐵帶回來,但因十五碗被其兒子吃掉了,只剩一碗作存證。

 檢察官則指出,王女和其兒子都有吃泡麵的習慣,即使王女確有到摩鐵拿十六碗泡麵回家,也無法證明王、欒二人偷情不軌犯行,加以無其他積極事證,因此依罪嫌不足,將兩人不起訴處分。

……..文章來源:按這裡


空姐老婆破門 被罵爛女人 教授躲過通姦 辱妻難逃

作者: 陳志賢╱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4月25日週四 台北標準時間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曾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委的中央大學教授謝定亞,去年十二月被空姐老婆找徵信社捉姦,雖然謝與孟姓女子衣衫不整相擁而眠,但檢察官認為,現場沒有找到保險套、衛生紙,僅能證明兩人疑有曖昧,通姦、相姦罪嫌不足,昨天不起訴謝、孟兩人。

但謝被老婆捉姦時,一時惱怒,在徵信社人員及員警面前,罵老婆是「妳這爛女人」,檢方昨依公然侮辱罪起訴謝。

謝定亞擁有法學碩士、營建管理博士學歷,曾任中大營管所所長、公程會副主委,並身兼中華民國營建管理協會理事長,在兩岸營建業都相當活躍。他結過一次婚,前年四月與張姓空姐再婚。

檢方調查,去年十二月七日凌晨,謝定亞的張姓妻子與友人、徵信社人員及員警,到謝的臨沂街套房捉姦,當場拍到孟姓女子上身赤裸只穿內褲,與穿著內衣褲的謝男同床共眠。謝妻控告謝、孟妨害家庭。

雖然謝妻提出當天捉姦光碟外,並提供謝、孟同遊照片,但檢方認為出遊只能證明兩人交情匪淺,光碟只有兩人同床熟睡畫面,現場沒有找到使用過之保險套、衛生紙等關鍵證物,無法證明兩人曾發生性行為。

……..原文連結按這裡


小三誘正宮傷害 通姦罪也難逃

中央社 – 2013年8月7日 下午4:4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7日電)林姓女子與林姓男子婚外情被林妻得知,稱願挨打和解,林妻憤打小三被告傷害。林男作證相姦,林女被依妨害家庭罪判刑3月。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林女在民國100年間與有婦之夫林男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林妻看到行車記錄器影像懷疑姦情,經質問,林男坦承。

林母發現兒媳有異,查問後,打電話給林女,林女坦承姦情,並指稱,只要林妻不對她提出告訴,她願意被打罵作為和解作交換條件。

林母聯繫兒媳及林女見面談判,談判破裂,林妻氣憤毆打林女,致耳朵、臉頰等處挫傷,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林女對林妻提出傷害告訴,林妻被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林男認為小三告老婆很大膽,指稱事後林女還告訴他,她是故意出來被打,林妻落入她的陷阱。他見妻傷心,很掙扎而在傷害案偵訊時,向檢方坦承與林女另有2次相姦。林妻控告林女妨害家庭。

林女否認姦情,指稱因林男喝醉,她僅將他送到汽車旅館醒酒。林男在妨害家庭案審理時,指出林女腹部有疤痕特徵,並當庭繪圖,經當庭勘驗,位置、顏色相符。

一審認定第1次相姦已過法律告訴期,而另外通姦部分則依妨害家庭罪判處林女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不得上訴。1020807

……..原文連結按這裡


在陸通姦可罰 港澳偷吃免罪

作者: 蕭博文╱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8月5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蕭博文╱台北報導】

國人在大陸、香港犯下通姦罪,因我國法律規定不同,形成在陸通姦可罰、在港通姦不罰的區別。北市施姓男子遭妻子控告與于姓女子在港通姦產下一子,台北地檢署即依照刑法與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認定國人在港澳通姦屬不罰行為,因此處分不起訴。

法界人士分析,原則上國人在國外通姦,我國刑法無從處罰,唯獨大陸地區例外。因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規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所以國人在大陸犯罪視同國內犯罪應受我國處罰,過去即有不少台商在陸與二奶通姦被起訴的案例。

另方面,若台人在港澳犯罪,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我國司法採類似國人在外國犯罪的認定標準,除外患、內亂等特定罪嫌,必須符合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亦罰之的條件,才能適用我國刑法處罰,因此國人在港澳通姦即屬不罰行為。

挨告的施姓男子與妻子結婚10餘年,99年起利用到對岸工作的機會與于姓女子發生婚外情。施妻直到去年才從于女的微博網頁上發現丈夫與于女的親密出遊照,追查後更發現于女去年9月在香港為丈夫產下一子,控告丈夫與于女通相姦罪嫌。

施某到案坦承在香港與于女發生婚外情並產下一子,檢察官依2人之子出生日期反推受孕期間應為100年11月底至12月底,調閱2人出入境紀錄,發現于女從未入境台灣,施某在推測受孕期間人也不在台灣,排除2人在台通姦。

檢察官認為施某所言不假,但由於通姦罪最高僅處1年徒刑,並非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加上犯罪地又在香港,處分不起訴。

……..文章來源:按這裡


即時通「下次射外面」/偷吃人妻 男子判3月

自由時報 – 2013年7月12日 上午8:54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法官罕見單憑「即時通」對話,即認定雙方通姦有罪案,已婚的林女辯稱都是些無聊對話,她連對象是誰都不知道,被判通姦罪判3月定讞後,現在查出通姦對象,是小她5歲的楊姓男子,楊到案矢口否認,辯稱即時通對話的不是他,帳號及手機都借別人使用,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楊某說謊,依妨害婚姻罪判3月徒刑。

此案林女丈夫提告,還不知道老婆的姦夫是何人!而林女也矢口否認姦情,辯稱是無聊在網路上隨便找人聊天,是她精神外遇、性幻想、網路性愛,自我滿足而已,她都不知對話對象是誰!

判決書指出,據檢方追查林女與楊某於99年7月11日下午,約定在「春風休閒旅館」見面,當晚6時許離開旅館,發生一次性行為,雖無汽旅監視畫面,但翌日2人在即時通上對話有「下次射外面」等,成為2人姦情的「鐵證」,林女被判3月定讞。

後續查出楊某比林女年輕5歲,楊某到案坦承認識林女,但完全不知發生何事,是台中高分院突然傳他去當證人,與林女即時通對話的人不是他,到汽車旅館的也不是他,另有邱姓友人開他的車,及使用他車上手機。

台中地院指出,從林女與楊某手機通聯,證明2人有邀約在汽旅見面,至少下午6時15分才離開汽旅,楊某辯稱汽車借邱姓友人、手機被他人使用等,都查無積極佐證,與林女對話之即時通帳號登記是「洪女」,洪女是楊某前妻,離婚後該帳號都是楊某使用,可證楊某在說謊,依妨害婚姻相姦罪判3月徒刑。

……..文章來源:按這裡


妻網路鹹濕曝外遇 姦夫被判刑

中央社 – 2013年7月11日 下午2:25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1日電)黃姓男子在電腦內發現妻子與楊姓男子在網路談論雙方性交過程與感受的鹹濕對談,控告楊男。法院依相姦罪,判徒刑3月楊男。

黃男與妻子於民國94年間結婚,他在與妻子共用的電腦內,發現妻子在網路即時通,與楊男有親密對談留言,談論兩人在99年7月間在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及感受,用字鹹濕露骨。

對談內容包括「沒帶套、怕會受孕」、「流了一點血」、「狀稻子公(意指「撞到子宮」)」;雙方還討論「若中標」怎麼辦?女方詢問「拿掉?」,男方則回復「聲阿(意指「生啊」)」。

黃妻在審理時否認通姦,指稱對話內容只是無聊的網路對話、精神外遇、性幻想及網路性愛;楊男則否認相姦,聲稱當天車輛外借。

法官認為,雖未抓姦在床,但網路對話的內容明白具體、談論雙方發生性交的過程及感受,當天到汽車旅館消費的車輛為楊男所駕駛,且林女的手機發話地也在汽車旅館附近,而認定兩人發生性交。

黃男先控告妻子通姦,經二審依判處徒刑3個月確定;黃男再控告楊男涉相姦罪。

台中地院以相關間接證據認定黃妻與楊男確有性交行為,並依相姦罪判處楊男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1020711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