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外遇! 務必員警陪同蒐證

更新日期:2009/11/05 22:17

抓<strong><a href=外遇! 務必員警陪同蒐證” />

好不容易拿到證據,但是破門捉姦在床,沒有員警陪同根本是違法,沒有辦法當作證據。被戴綠帽子的劉先生真的很不甘心,他說自己又不能穿牆,如果不破門,怎麼可能取得證據。

看著自己拍下的抓姦影帶,劉姓男子越看越不甘心,因為他私自破門,讓這捲直擊現場的影帶,和床邊找到的衛生紙,都成了違法證據不被採信。又不是隱形人,劉姓男子很不服氣的說,不破門怎麼抓。他發現太太外遇後,每天晚上跟蹤太太到清晨不眠不休,足足一個月,好不容易才等到時機。滿臉無奈,裡子面子都賠上結果敗訴。律師提醒,抓姦最重要的關鍵一定要有員警在身邊,雖然要遵守法律程序根本很難抓到證據,但如果用錯方法,抓了也等於白抓。(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0911/200911050340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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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蒐證沒警陪 外遇告不成

更新日期:2009/11/05 22:17

夫蒐證沒警陪 <strong><a href=外遇告不成” />

台中縣一名男子懷疑妻子外遇,與親友前往妻子租屋處破門捉姦,當場撞見妻子和朋友在一起,這名男子將床頭櫃和垃圾桶取得的三團衛生紙,自行帶到警局交給員警封存。但法官認為他違法取證,衛生紙團沒有鑑定必要,判決通姦不成立。半夜四點。劉先生摸黑找朋友衝進太太的租的小套房。他們自己破壞門鎖。劉太太嚇得大叫。大叫的原因是。房間裡還有一名男子。光著上半身。躲近廁所裡。男子走到床邊穿上衣服。劉太太則是蹲在地上。非常懊惱的樣子。這時劉先生開始繞著床找通姦證據。先是在床頭櫃上發現了兩團用過的衛生紙。鏡頭又轉進廁所裡。在垃圾桶一樣。發現了衛生紙。劉先生就自己拿了起來。這時候。警察都還沒有出現。劉太太則是抱著和前夫生的女兒。坐在床邊。男子則是蹲在床尾。這名男子是劉先生的好朋友。結果卻和自己的太太這樣。從陽台掛的衣服。劉先生判斷兩人早有姦情。甚至同居。儘管劉先生認為抓姦成功。但等到過了十分鐘。警察才出現。控制場面。但後來這段錄影。法官認為並不構成通姦。而劉先生自己拿給警察的三團衛生紙。法官也認為沒有鑑定必要。整段錄影等於白忙一場。反而因為破門而入。劉先生自己吃上官司。(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0911/200911050340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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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情不會過去

有時候我並不願意去批評一些藝人或名人,無論是緋聞、 分手離婚 還是 第三者 ,我都不想評論,因為 愛情 是沒有什麼可以議論的,但對於一些其他的負面新聞,我也盡量不想評論,因為那不關我的事,也因為我不知道我所知道的訊息,是否真的是事實的全貌。只是每次,我看到藝人名人一而在再而三的出錯,然後三而在再而四的道歉祈禱原諒,你要知道,有些傷口不會復原,因為它傷在看不到的很裡面,有些事情不會過去,因為它痛在回憶的最表層;犯錯的藝人,不要奢望原諒

慾照風波一年了,老實說,我也看過了,一年後回想這件事情,我根本不記得任何陳冠希的影像,卻沒有忘卻任何每個女主角的姿態,那種傷害,也許在幾位女孩當中,十年內都無法平復,甚至會成為這輩子無法瞑目的唯一遺憾,受害者只能藉者尋找生命中的小幸福、小支持,來帶領他們走過生命中的絕望,但是他們每天睜開眼睛唯一想到的,就是自己光裸的身體在無數人面前被瀏覽,你知道那種感覺,就像被大眾強暴的感覺,重點是,你連強暴你的人是誰都不知道,到最後,他們只能試著不去想這件事情,期待這件事情落幕,然後藉由身旁朋友的一點點關心來支撐自己,走下每一步路

我真的覺得,男人無法體會女人的最傷痛,我曾經聽聞幾個男人,說著這幾個女星既然可以隨隨便便跟別人上床,那麼應該很開放,所以一定也覺得沒所謂,一定也能走過去

Bull shit!你不是當事者,真的無法揣摩那種痛,而男人不是女人,更無法理解那種傷心。

因此,看著陳冠希幾日前在加拿大的答辯,我看都不想看,我更不會覺得這個人可憐,我只是覺得這個男人軟弱到有點可笑,最大的加害者居然可以以受害者自居,逃離偏遠的世界去療傷,說抱歉、說原諒、說難過、說事與願違。

我從來不是一個外貌協會的會員,我承認,外表對一個人來說很重要,但是,我就特別討厭那種長得特別帥氣的人,應該說我的標準有問題,金城武、劉德華、賀軍翔還是布萊德彼特這些被人公認為帥哥的人,我從來不覺得他們帥,我覺得一個人的好看,不在於外表,而是在於內心,每當我看到陳冠希的臉,我就覺得他特別的醜陋,我有一個朋友長得很像陳冠希,但我不覺得他討厭,反而覺得挺可愛,但是看到陳冠希,我就覺得這個男人軟弱得非常得醜陋,人的內心,是可以被散發出來的,你所作的每一件事,會反映在臉上,成為一輩子的印記。

今天我寫這篇文章,純粹就是看到張柏芝受訪的消息,她在這件事情上,痛哭、難過、痛不欲生然後自我譴責到慢慢走過,一個人療癒並且她的 老公 也要試著慢慢讓自己釋懷,而她驚訝陳冠希,居然可以在那麼久以後,遠在加拿大辯論,要她們這些受害人振作起來好好過,張柏芝提到,「陳冠希在記者會說抱歉、說無意傷害,但是他從來沒有做到保護她們這些女孩的舉動,更重要的是,私底下連一個道歉的 電話 都沒有。」

我們都知道,多年以後,我們還會知道陳冠希的慾照風波,但是我們會忘記他的身影,不過,卻忘不了,每個女孩在鏡頭前搔首弄姿的模樣,那不是不好, 愛情 與性從來不是我們可以評論的東西,有的人、無法專情,有的人、追求 刺激 ,無論他是誰、想要多少露骨透心的美好,我們都無從評論是非,因為是他選擇的生活,但是如果女孩因為跟一個男人有過關係,受害了就要自己承擔,那麼你能告訴我,世界上有多少女孩,不會在床上與愛人搔首弄姿,世界上有多少女孩,只在婚後才有 性行為

受害最深的永遠是女孩,因為沒人計較男人擁有過多少女人,卻在乎女人曾經愛過多少男人,那些錯誤會不斷腐蝕著一個人的內心,有時後我們總是勸受害者要釋懷、要原諒、要走過、要放下,但是我們不是當事人,不是所有傷痛說寬容就可以做到,說原諒就可以釋懷的,憎恨絕對不是最好的做法,但是也不是值得批評的做法,如果這些受害的女星,永遠不原諒陳冠希,我非常支持。

因為我也無法原諒他。

他可以傷心、可以難過、可以躲起來、可以避不見面、可以上法院辯論、也可以在新加坡復出重拾演藝生活;他說只是修電腦、資料都刪除了,把自己包裝的像個受害者,但無論是不是資料是自己有意外洩還是無意受害,他都不是最痛的那一個。

我真的非常討厭,男人在錯誤以後求原諒的無辜嘴臉。

Alison第三次抓到 老公 偷吃的訊息,男人在酒醉後和另外一個女人上 賓館 ,不過因為是真的醉了,所以當然什麼也沒能做,男人事後道歉、懊悔,說著自己做錯喝酒這件事情,Alison真的是哭笑不得,因為沒有一個女孩會無緣無故跟另外一個毫無瓜葛的男人上 賓館 ,什麼都沒做的只是單純幫他清理嘔吐物、陪他一晚好眠而覺得甘願的;當然不會甘願,不然事情也不會鬧到連Alison都知道,而Alison 老公曖昧 故事,總是一而在再而三的發生,更痛恨的是,這些 曖昧 僅僅只是 曖昧 ,無論是牽小手或是擁抱親吻,都還沒鬧到上床這樣嚴重,那就像拿著一把刀時不時給傷口磨破但又不會見骨的感覺,無法壯士斷腕。

後來Alison還是決定 離婚離婚 之前男人跪在她面前不斷的道歉,說再也不會了,就連她的母親也跳出來,要Alison原諒,因為 離婚 實在不是一件好事,且男人也認錯了,而 老公 的姊姊也安慰她,要她釋懷、原諒,畢竟這都只是小錯而已;「畢竟男人沒有在外面偷生一個小孩回來就值得釋懷」,Alison的朋友這樣安慰她。

Alison覺得匪夷所思,我也覺得匪夷所思,什麼時候我們對一個人,要求的標準,降得如此的低,一定 監護權, 第三者, 離婚 , , , , , , ,

潘越雲〈心動〉走音 力爭女兒監護權

潘越雲去年8月遭前夫黃光全捉姦 ?”> 捉姦 在床,日前士林地檢署以 通姦 罪起訴她,5日她上東風《王牌大明星》宣傳演唱會,心情明顯受影響,演唱〈心動〉時走音。她在節目中暗批前夫日前上緯來《冰火五重天》哭訴的行為,「 婚姻 有問題,走的是法律,不是走八卦節目,大人的事不要把小孩子牽扯進來。」

她說,晚上睡覺看著女兒睡臉,會讓她感動落淚,但感情不順卻不會。她昨秀出女兒送給她的畫像,強調女兒絕不會離開她,對爭取女兒 監護權 信心滿滿,「我有把握,因為女兒是我一手養大的。」

資料來源: 更新日期:2009/06/06 03:15 王雨晴/台北報導

法律規定-同處一室也不見得通姦罪成立

檢察官:不能因同處一室 就推論有性行為

【記者唐復年/宜蘭縣報導】
已婚蔡姓婦人和男同事出遊,到宜蘭礁溪溫泉會館開房間,婦人丈夫會同警方 抓姦 ,看到兩人赤裸上身;不過檢察官認為沒有查獲保險套或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出遊與 通姦 也沒有邏輯上的必然關係,處分不起訴。檢察官余秉甄說,除非蔡女的丈夫當時有蒐集床單、雙方的貼身衣物等,其他足以證明兩人發生關係的證物送驗,才算掌握足夠證據。不起訴書指出,卅二歲的嘉義縣蔡姓婦人,今年二月與小她四歲的陳姓男同事出遊。蔡女丈夫獲悉,尾隨兩人到住宿的礁溪和風溫泉會館,報請警方 捉姦 。陳姓男子只穿件四角褲來開門,蔡女躲在棉被裡,上半身赤裸,兩人承認同睡一張床,但否認有姦惰,房間內還有陳的弟弟睡在地上,這些都有拍照存證。

蔡姓女子供稱,當天吃了暈車藥,睡到一半有點熱,才會脫上衣。陳姓男子解釋,過年期間同事們約好一起到宜蘭玩,後來訂不到房間,兩人才會住同一間,他弟弟睡的床是另加的,房間內沒有其他地方可以睡,才會和蔡女擠一張床。陳姓男子的弟弟說,蔡女最先睡,上床前衣著完整,哥哥後來累了,接著睡著,他因玩電腦最後一個睡。在此之前沒有聽到任何怪聲音,警察來敲門時,他沒有戴眼鏡,所以看不到蔡女有沒有裸露上身。蔡女的丈夫不相信這些說詞,他拿出念國小女兒的日記,當中大略記載「媽媽有和別的男生出去玩」。檢察官余秉甄認為,當天在房間內沒有查到保險套或使用過的衛生紙,不能因為兩人同處一室且衣衫不整,就推論兩人有發生性行為,刑法上的「 通姦 」,是指 婚姻 外的姦淫行為,而「姦淫」的定義是指性器官有接合,此案並沒有任何證據。

—- 轉載自聯合報 200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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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如何 抓姦?

徵信社 抓姦 ,一般分為三階段,行蹤、 抓姦 、衝現場,一般來講,十幾萬花費跑不掉。如果說有那種三到五萬辦好的,通常只是行蹤案價碼,不然就是成功率不高的一人公司。

一般 抓姦 通常是老婆懷疑 老公 外遇 ,不過相反情形也是有的,以下舉例說明~
首先,老婆覺得 老公 有問題,去找 徵信社 ,徵信社會成立一個行蹤案,價碼三到五萬不等,時間是七天,通常還包含竊聽一支電話。這時候 徵信社 會派人跟蹤 老公 ,並定時換取竊聽錄音帶,過濾目標每天的行蹤,了解他跟哪些人見面,下班都去哪裡鬼混。

一般來講,男人一星期去找 外遇 對象至少一次,因此通常七天就可以知道有沒有 外遇 的對象,如果查不出來, 徵信社 會說服委託人再跟一星期,收費為一半。

如果鎖定對象, 徵信社 會拍照或以錄音帶為證據,給委託人看,並遊說委託人轉為 捉姦 案。如果委託人不願意, 徵信社 會把除錄音帶以外的相關資料交給委託人,然後結案。但是通常即使委託人得知 外遇 對象的身分地址等資料,十個有九個捉不到,而且通常會打電話去對方家裏鬧,除了讓對方提高警覺外,一點用都沒有。

確定可 抓姦 時,徵信業者會同委託人及警察,請賓館業者拿出萬能鑰匙開門進行 抓姦 動作。
至於最後是否要 離婚 ,那也是由老婆決定,因為配偶 通姦 是可以聲請判決 離婚 的要件之一,而且此時老婆可以取得較高的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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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配偶知悉 通姦 情事六個月後,就喪失追訴權。所以有些男人會等到六個月滿後,再跟原對象繼續 通姦 ,此時老婆再捉到也沒用,因為不能告刑事 通姦 ,也很難訴請 離婚 了。
徵信社竊聽是違法行為,所以他們僅讓委託人聽帶子內容而已,不會將錄音帶交給委託人,錄得的內容也不能在法庭上做為證據。

若沒有 離婚 也最好請求 老公 移轉一半財產所有權給老婆,除了為委託人將來生活保障外,也可以讓 老公 外遇 機率降低,同時,徵信社也可以取得較高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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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

私家偵探或偵探社, 台灣 稱為徵信中心、 徵信社 ,是協助查證人事物真相的機構,為了與警方的探員區別,有時也稱為私家偵探社。

涉及的業務相當廣泛,主要作用為 委託人 調查他人的某些行為或行蹤,這些活動未必是合法進行,而且通常涉及違法或有違職德的行為。包括:尋人、尋址、調查 外遇 、調解 婚外情 、調查員工或老闆操守、追蹤或反跟蹤、監聽、帳務催討、捉姦 ?”> 捉姦 和保全等。

私家偵探並非執法機關,但仍有人誤以為私家偵探有執法權力,甚至業界內也有人誤以為自己有執法權力。在2005年 香港 立法會討論《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時,曾有一名私家偵探張大偉在出席立法會一個收集業界意見的會議上,聲稱私家偵探有「執法」的權力,當眾被另一名立法會議員譏笑。

所謂 抓姦 ( 捉姦 )意指男女雙方發生 通姦 之行為(其中一方已有婚約)若雙方一絲不掛且男女性器官正在接合即構成 通姦 罪,可會同當地管區員警協同徵信社人員前往現場 抓姦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二款身為合法夫妻之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告訴。

抓姦 三部曲,跟蹤、查地址、取得 通姦 証據。

每一個部驟都要非常的小心,一有不查,前功盡棄。

您懷疑另一半有 婚外情 卻苦無証據嗎?
您知道如果真的發現 婚外情 ,有哪些動作必須要處理嗎?
您知道自己蒐證,可能會打草驚蛇?
您有足夠的設備和經驗嗎?

部份資料來源自維基百科

捉姦

所謂的 捉姦 就是已婚之另一方與其他人發生通姦的行為。也就是說兩者要有性交的行為,才能溝成通姦,而 捉姦 ,就是取得通姦的証據。 捉姦 是證據的問題,您要讓法官相信被告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

所以 捉姦 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證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音也可以,被告間的往來文書加上 捉姦 時有照片拍到兩個人蓋棉被沒穿衣服也可以,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了。

婚外情的口交、肛交行為能否構成通姦罪?

文 / 劉孟錦律師 轉述台灣法律網

一、案例事實
屏東縣一對男女在旅館共宿,被女方丈夫報警捉雙,但兩人否認有性行為,只承認女的為男的口交,男的並有洩精,承辦檢察官懷疑雙方狡辯,把現場查扣的衛生紙送驗,證實確無女性下體內分泌物,因為刑法 通姦 罪要有性行為才能成立,而口交不算性行為,只好處分不起訴,當事人再議,二審仍維持原處分。檢察官說, 通姦 罪不處罰預備犯及未遂犯,對於上述情形,他不是沒有懷疑男女曾有 通姦 過,只是被 捉姦 的時候,兩人只口交,並無性行為【註一】。

二、學說見解
婚外情 的口交、肛交行為能否構成 通姦 罪?學者間有不同之見解:

甲、肯定說
採肯定說者認為刑法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將「姦淫」修改為「性交」,並於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明文規定性交之定義,擴大性交之概念,將口交、肛交之行為認係性交,故口交或肛交應認其為 通姦 行為。

乙、否定說
否定說者認為,刑法修正前,口交係屬姦淫以外之猥褻行為;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亦同時修正刑法第二四○條、第二四一條、第二四三條、第九八條、第三百條等條文,均將上開條文內有關「姦淫」,修正為「性交」,而刑法第二三九條之「 通姦 」或「相姦」則未同時修正,顯係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肛交。故口交或肛交並不屬於 通姦 行為。

學者甘添貴教授基於解釋論及立法論之立場,刑法第二三九條之「 通姦 」或「相姦」,既未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得認為係立法者「有意的沈默」,而屬於立法者有意不予規範之「法外空間」,且 通姦 罪屬於「無被害人之犯罪」,實有加以除罪化之必要。因此,如將口交或肛交認其不屬於 通姦 行為,則因 通姦 罪在適用上逐漸空洞化之結果,亦可達到除罪化之目的,故比較言之,應以否定說為妥【註二】。

三、法院實務見解
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中,曾就法律問題:甲男係有配偶之人,乙女亦明知甲男係有配偶之人,二人仍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於台北市內湖區某處進行口交,請問甲男、乙女是否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 通姦 罪及相姦罪?其討論意見,有下列二說:

甲說:成立通相姦罪。
認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依刑法前開條文之規定,甲男、乙女所為之口交行為,即合於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一款之所謂性交行為,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 通姦 係指和姦,姦淫係指異性不正常之性交,則甲男、乙女所為口交既屬性交,即應分別成立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 通姦 罪及同條後段之相姦罪。

乙說:不成立通相姦罪。
認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 」,係指由於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和姦係指與有配偶之人互相合意,而為姦淫行為;姦淫係指男女交媾行為,而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前,口交係屬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色情行為。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立法院修正通過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有關性交之定義,亦同時修正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條...,均將上開條文內有關「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修正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修正後刑法之「性交」範圍較「姦淫」為廣,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與修正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同屬刑法第十七章之妨害 婚姻 及家庭罪,惟該章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之「姦淫」均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而同章第二百三十九條之「 通姦 」或「相姦」則未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之「性交」同時修正,顯係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 通姦 或相姦,仍維持原來該條係指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及修正後之「性交」,是本件甲男、乙女之口交行為尚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罪。

上述兩說,經討論表決後,最後採取乙說,認為基於刑法不宜擴張解釋原則,認為口交仍不構成通(相)姦罪,以免入人於罪【註三】。

四、檢討與省思
依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的定義,除性器之插入行為外,尚擴大到肛交、口交【註四】及異物插入等性侵入行為,現實生活上例如婦產科醫師以手指、醫療器具對婦女病患進行內診,即符合「性交」定義,故婦產科醫師進行內診常被戲稱為「進行性交」;另有學者提出有些調皮國中男生用手指和男同學玩「童子拜觀音」遊戲,亦有可能觸及性侵害問題。為避免類此醫療正當行為遭誤解及產生犯罪與否之爭議,刑法於二○○五年一月七日立法院通過(二○○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再將刑法第十條第五項「性交」的定義修正為「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此修正條文較為嚴謹,實值贊同。

婚外情 的「口交」、「肛交」行為,是否構成通(相)姦罪?涉及「 通姦 」定義的範圍。依前述台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之決議,認為口交屬姦淫以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故不構成通相姦罪。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法官不能造法或擴張解釋,吾人就法論法,該決議並無不妥,以免入人於罪,且如將口交或肛交排除在 通姦 行為之外,則因 通姦 罪在適用上逐漸空洞化之結果,亦可逐漸達到除罪化之目的【註五】。

另行政院於二○○一年十一月七日第二七五九次會議通過之「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婚效力、裁判 離婚 原因及其效果),鑑於現行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與人 通姦 者」,因實務運作上證據認定不易,為配合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用語,並期同性間之性行為亦得涵括,而排除被強制性交之情形,爰修正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以利適用,至「性交」之涵意,則依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定之【註六】,應予注意。

註一:聯合報,何謂 通姦 房中情纏綿 庭上法難斷─用口解決算不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7版。
註二:甘添貴,「妨害 婚姻 與口交 通姦 」,台灣本土法學,第四十二期(二○○三年一月),頁149-150。
註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七號,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一年法律座談會彙編(九十二年七月)第 311-313 頁。
註四:美國伊利諾州上訴法院曾判決:一名控告前醫生女友趁口交時「竊取」他精子而用以懷胎的男醫師可以「精神損失」為由提訴,但是原案中的「竊盜」與「詐欺」罪嫌不成立,原因是精液乃性行為中的「贈與」,一種施者與受者間絕對且不可撤銷的物權轉移,且雙方也未合意交付物必須應要求而歸還,而將全案發回下級法院更審。中國時報,口交留精產子 男告女竊盜詐欺,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A14版。
註五:甘添貴,「妨害 婚姻 與口交 通姦 」,台灣本土法學,第四十二期(二○○三年一月),頁150。
註六:法務部,民法親屬編研究修正實錄–重婚效力、裁判 離婚 原因及其效果部分,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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