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官偷吃人妻開房間 小三辯有「菜花」否認辦事

NOWnews – 2013年12月4日 上午11:22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員警日前發生婚外情,帶著小三到汽車旅館當場被對方丈夫抓姦,一氣之下對2人提出通姦告訴。小三在法庭辯稱,自己感染了「菜花」,根本不可能發生性行為。但法院發現2人在半年內,密集通聯多達4000多次,足見關係匪淺,判處2人須連帶賠償女方丈夫40萬元。

檢警調查發現,該名柯姓警官,因和羅姓有夫之婦有業務關係而認識,雙方進而發展不倫戀。去年3月15日下午,2人一同前往高雄市某汽車旅館開房間,羅女的翁姓丈夫得知後,會同莊姓友人報案並前往現場準備抓姦。一到房內就發現現場凌亂不堪,還有拆封過的保險套和用過的衛生紙。

翁男不堪妻子讓他「戴綠帽」,憤而對2人提告,並要求500萬的精神撫慰金。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柯男和羅女均稱說,當時2人碰面聊天喝酒時,因開瓶不慎濺的全身衣服都是,才會到旅館開房清洗,否認發生過性關係。羅女還對法官說,自己因為罹患「菜花」,根本不可能發生關係。

法官不採信2人說法,認為即便感染菜花,只要帶著保險套仍可隔絕傳染;且翁男還提出柯男和羅女的通聯紀錄和譯文,證明2人曾交往,柯男還曾向翁男道歉;法官更發現從2月至8月這半年間,柯男和羅女的通聯紀錄高達4000多筆,早已逾越了一般已婚男女應有的正常交往分際,僅管翁男要求賠償500萬精神撫慰金,但審酌雙方的經濟收入狀況,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翁男40萬元。

……..文章來源:按這裡


人妻和警通姦 掰有菜花難辦事

自由時報 – 2013年12月4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柯姓警官與小三到汽車旅館開房間被捉,小三一度辯稱感染「菜花」不能「辦事」,小三丈夫翁男要求賠償500萬元遮羞費,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柯曾向翁道歉,且柯和小三在半年內通聯高達4000多筆,顯見關係非淺,判決2人連帶賠償40萬元。

小三丈夫獲賠40萬

據了解,被告柯姓警官和有夫之婦羅女因業務關係相識,2人在去年3月15日下午,開車到高雄市英明路歐閣汽車旅館開房間,被羅女丈夫翁某會同莊姓友人報警查獲時,房間內凌亂不堪,並扣得羅女使用過的衛生紙團及拆封過的保險套袋子,翁某要求賠償5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柯某和羅女均表示,2人喝酒時因開瓶不慎,衣服沾滿酒漬,所以才會到汽車旅館洗澡、清除,否認發生關係;羅女甚至辯稱罹患「菜花」,不可能發生性行為。

法官指出,縱使罹患性病,也可戴保險套做愛隔絕傳染,並據翁某提出與柯男、羅女通聯譯文,證明2人確有交往,柯還曾向翁道歉,加上去年2月17日至8月15日止,柯、羅兩人通聯高達4000多筆,逾越已婚男女正常交往範圍,同時審酌兩造經濟收入等情形,認為賠償40萬元比較合理。

……..文章來源:按這裡


通姦除罪化 正反爭議又起

台灣醒報 – 2013年11月28日 下午5:32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國際人權專家兩度來台,指出台灣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造成私生活的侵擾,然而大法官釋憲後認為通姦罪有維持家庭秩序的必要性,因此予以保留,引發各界討論。有學者認為,通姦罪的處罰對女性不利,且因現行婚姻保護已完備,應削弱通姦罪的正當性;但也有律師指出,通姦罪的存在對許多婦女有保障、維繫婚姻制度的作用,不應廢除。

「民事上的其他部分已能滿足和補償婚姻弱勢者的權益,法律就應與時俱進,將通姦除罪化。」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志潔指出,過去之所以會有通姦罪,是因為沒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弱勢,且多數法律偏重父權主義,女性難受保障。但2002年到2013年間已有《家暴法》、《家事審判法》等各種對婚姻弱勢的保障立法,已削弱行使通姦罪的正當性。

「婚姻是否應以法律約束?國家是否需要介入私人感情?」林志潔強調,目前德國、日本、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與中國大陸部分地區均無通姦處罰規定,美國雖有部分州仍有通姦罪的規範,但僅止於道德約束,是對保守派民眾的交代。高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也說,美國州立通姦罪基本上與美國聯邦憲法違背,因此僅具象徵性意義,不會真的使用。

「通姦罪的處罰呈現性別差異,被判有罪的女性高於男性,約為54%比45%,顯然對女性不利。」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認為,社會對於男女外遇態度具有偏見,男性外遇相較於女性外遇容易受原諒,或者在男性外遇中,第三者反而常成為眾矢之的,且歷年被告男女總數分別為2843人比3139人,是唯一女性被告多於男性的犯罪,導致明顯違反性別平等。

「社會的終極目標是通姦除罪化,但為了保護婦女仍要有適當的配套措施,應該要有金錢上的補償。」邱忠義認為,根據審判經驗,通姦罪的使用並不能維持婚姻,反而會讓婚姻走向破碎,且通姦罪的構成要件是有婚姻關係,也就是說婚姻已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另外如猥褻、手淫、肛交、口交、舔陰等或同志性行為皆不算通姦範疇,此法本身就有所偏差、不夠周全。

晚晴協會常務監事兼義務律師紀冠伶說,她曾辦過無數丈夫外遇劈腿,造成家庭破碎、原配身心受創、孩童心理留下陰影的通姦案件,如果廢除通姦罪的刑事制裁,恐怕連金錢補償也拿不到。紀冠伶認為,通姦罪對很多婦女而言是一種保障與精神上的支柱,也是家庭維護的重要依據。

「有人認為婚姻不應以刑法約束,否則降低婚姻的神聖性,但我認為這是知識份子的美好想像。」高檢署檢察官朱富美指出,對大多數家庭而言,維繫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家庭的基本概念,愛情與性反而不是婚姻的存在要件。「南部一名拾荒老翁的智障妻子因多次與他人性交,最後得以依通姦罪來保護妻子、維持婚姻。」朱富美說,台灣並沒有如歐美國家的性開放風氣,故用通姦罪來維持婚姻與社會的正義性仍屬必要,且具預防功能。

警察大學行政學警察系教授許福生則指出,根據今年4、5月兩次通姦除罪化的民調統計,分別有8成和7成2的民眾認為要維持通姦罪,是基於潛在不安的恐懼感。雖然德國1969年就廢除,但基於台灣的文化因素以及社會風氣,現階段廢除通姦罪仍有困難,他建議,應將通姦罪的罪行成立要件嚴格化,並減輕刑度,只要易科罰金即可。

……..文章來源:按這裡


婚姻靠刑法維繫?通姦除罪化公聽會激辯

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 – 2013年11月28日 下午3:07

新頭殼newtalk2013.11.30 王立柔/台北報導

法務部今(28)日舉辦公聽會,主題是「通姦罪是否應除罪化」,吸引近200人參與,其中,支持方認為婚姻並非也無法靠刑法來維繫,更不符合「好聚好散」的情感教育,並且因社會對兩性的期待、傳統觀念不同,常讓無論是元配或第三者的女人,成為通姦案件下最大的受害者,違反立法本意;反對方則多半認為,通姦罪確實能夠維繫婚姻,並達到預防配偶出軌的效果,且通姦罪被害人受到的損害,並非民事上的金錢賠償就可彌補。

刑法第238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近年來呼籲通姦除罪化的聲浪高漲,法務部今天更舉辦「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邀請多位學者專家分享看法,現場有近200位民間團體代表、民眾參與,其中也有許多關心此議題的律師。在學者專家約1小時的發言結束後,開放35分鐘的交流時間讓受邀的民間團體代表上台,接下來的30分鐘再由與會人士表示意見,並於中午散會;支持、反對或態度較為保留的意見紛陳,之間的辯論可謂精彩。

在學者專家的發言時間裡,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志潔提醒大家看待刑法問題時,應注意比例原則,思考需要怎樣的刑法和處罰,以及刑法能不能介入個人情感的問題。她表示,近年來法院在解釋通姦罪時非常嚴格,就是因為法官很難判得下去,這牽涉到「處罰的目的」究竟是什麼,難道處罰就可以挽回婚姻嗎?林志潔強調,不是什麼都用刑法來規範,就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通姦罪的範圍也只設定在「破壞1夫1妻制」,就算配偶與同性間發生口交、手淫等性行為,在許多實務判斷上也不算通姦。

此外,林志潔更提到親身碰過的1個例子,那是當事人被老闆強暴,在法庭上卻無法提出足夠證據,老闆不但無罪,當事人還被老闆的太太告通姦、賠錢。

林志潔指出,隨著時代推進,通姦罪發揮的效果已經與當初立意不合,繼續存在的正當性很弱;對1990年代的女性來說,找出先生通姦的證據,或許是離婚時才能夠保留一些東西的武器,因為當時的《民法》還規定結婚後妻從夫居、教養意見不同時以先生為主、離婚時孩子的監護權給先生……,但這些後來都已修改;《家事事件法》和家事法庭也隨之出現,較能保障婚姻中弱勢的一方。

林志潔說,2002年大法官對通姦罪釋憲時,態度保留,認為要考慮到當代文化;但如今也過了11年,這之間環境已變得不同,當婚姻契約的忠實義務被違反時,不必死抓刑法不放來處理,可從民事方面來補償被背叛的那一個。

在台北市晚晴協會服務快20年的義務律師紀冠伶則表示,她多年前曾發表文章支持通姦除罪化,但後來想法又有所改變,因為她認為,通姦發生之後,確實存在「被害者」,她本身就親眼看見很多,「我看到的是元配可以一夕間暴瘦,心理創傷不亞於被性侵的被害人」。

紀冠伶強調,她認為這些對元配、對家庭和小孩的損害,很難用金錢去彌補,也不是法律人可以冷眼去看待的。

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邱忠義則認為,提告通姦罪並不會維繫婚姻,因為那完全就是翻臉了,兩人的關係怎麼可能好好繼續?邱忠義也指出,通姦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兩人要結婚,但他對「結婚作為一個構成犯罪的要件」這個概念,覺得很奇怪,好像兩個人結婚後,就成為準備犯罪的人了。

邱忠義指出,《民法》上對於通姦罪的賠償額度等相關規定,應該設定得再好一點,畢竟感情不在了,要保護的就是錢,這也是為了撫養下一代,但刑事方面的處罰,他並不十分認同。

但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朱富美上台後,首先對「婚姻要靠刑法來維繫,很悲哀」等類似言論,表達她的不同意,她強調應「避免這種知識分子的優越」,因為對很多基層民眾而言,婚姻不一定要是「愛」,不一定要很「神聖」,他們要的就只是1夫1妻制的婚姻。而她也舉出自己遇過的案例說明,通姦罪的存在,確實在外遇發生後對小三起了威嚇作用,小三再也不敢來,幫助婚姻的維繫。

由於社會上許多聲音主張,通姦罪的存在並不能達成實質的性別平等、保障婦女的效果,因為當男性外遇時女性多半不提告,或者只控告同為女性的第三者,有「女人何苦為難女人」之說;對此,朱富美表示,她認為那都是身為被害人的元配,在法律賦予的選擇權之下深思熟慮後的作法,不能說通姦罪的存在造成性別歧視。

不過稍後,在婦女新知林實芳律師上台時,對這種說法作出反駁。林實芳指出,是這個社會的文化高度原諒男性外遇的行為,而元配就算真的提告,她不認為在法庭上當場播放作為證據的、先生與第三者的性愛影片,就可以維繫婚姻,甚至有很多丈夫最後幫第三者付罰金;何況人在情感上就可能出軌,但法律並不評價。

林實芳也從「孩子」的角度切入一個觀點,表示有些作為第三者的女性,是在不知道對方有家庭的情況下生下小孩,但當她被元配控告後,孩子一生下來就變成犯罪的證據,這個小孩的存在彷彿是為了證明父母犯罪,對小孩本身是一種傷害。

林實芳指出,通姦罪的存在不但對女性不利,有時候還妨礙女性的性自主,比方說過去有女學生被性騷擾卻不敢告老師,就是怕官司輸了,反而被老師的元配告通姦。至於通姦罪衍生出許多徵信社詐騙金錢等問題,也都該一併考慮。

北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也回應稍早時,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趙惟漢提出的一個修法方向。趙惟漢的說法是,由於存在著身為元配的女性只告第三者、不告先生的普遍問題,「很簡單,修法!」他表示可改為只能對丈夫和小三一起提告,或者對丈夫和小三一起撤告,並戲稱這個修正草案「女立委會支持,男立委不敢反對」。

但官曉薇說,這樣的作法是不會成功的,因為這個社會根深蒂固的文化,就是會造成實際上外遇的男性沒事,外遇的女性則一定被告;她也針對外遇的女性特別被汙名化一事指出,「我們都不需要去問問她們的故事嗎?」

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李晏榕律師也上台表示,她接過幾個案件是本身外遇的女性,在她們身上看到的懺悔、煎熬,已經是足夠的懲罰,而且若要說通姦罪的存在就可以達到「一般預防」的效果,對人性複雜度未免太不理解。

她也直言,人不是物品,人有自由意志,難道說結婚後身體自主權就消失,或者有一部分屬於配偶,由配偶決定自己要跟誰睡嗎?

不過,對於這個「性忠貞」的問題,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林立訢說,婚姻就是要保持性忠貞的盟約,而通姦罪對於被背叛的人來說,在心靈上有支持和撫慰的效果,至少會覺得正義是站在自己那邊的。

今天的公聽會上,衛福部婦女福利及企劃組副組長莊金珠,也代為表達她所隸屬的社會及家庭署的意見;她指出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認為,綜合種種意見、研究或資料,認為通姦罪整體而言對女性不利,也無助於建立親密自主的關係,因此基於性別平等,不反對通姦除罪化。

……..文章來源:按這裡


迷智慧型手機 英人性行為變少

作者: 本報訊 | 台灣立報 – 2013年11月28日 上午12:11

【記者李威撰整理報導】英國26日公布一份最全面的性行為調查報告,指出英國民眾在過去10年減少性行為的頻率,其背後原因與經濟不景氣、民眾喜愛把玩電子科技產品及同居生活型態的改變有關。

第3次的《性觀念及性生活型態之國家研究》(National Survey of Sexual Attitudes and Lifestyles,簡稱Natsal)發現,16至44歲的民眾平均每個月發生性行為不到5次,少於2000年的研究結果。2000年的研究指出,男性平均1個月發生6.2次性愛,女性6.3次。

Natsal是全世界最大型的性行為調查研究之一,調查方式為面訪,先前已經執行過2次,分別在1990至1991年與1999年至2001年。第3次Natsal調查結果已經發表在《刺胳針》(Lancet),執行期間是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共1萬5千名16至74歲的民眾受訪。

性趣缺缺已成普遍現象

Natsal的調查指出,14.9%的男性缺乏性致,女性則有34.2%,性趣缺缺已然成為普遍現象。另外,1/2的女性及2/5的男性表示,自己的性生活發生問題,但只有1/10的受訪者對自己的性生活狀況感到憂心或氣餒。雖然Natsal的研究指出民眾性行為頻率下降,但調查也發現,性行為並無中斷的問題。在65歲至74歲的民眾當中,有6成的男性、42%的女性至少有1名以上的異性性伴侶。

經濟衰退影響性致

據《衛報》報導,第3次Natsal的調查期間,英國正努力從2008年發生的經濟衰退中站起,前兩次調查的時空背景,英國正處於相對繁榮的環境。

倫敦衛生與熱帶醫學院(London School of Hygiene and Tropical Medicine)教授威林斯(Kaye Wellings)表示,經濟衰退對弱勢者造成衝擊,使得失業者花更多時間跟力氣在工作上,同時又造成心理的低自尊與喪志,他說:「已有文獻指出,失業與性表現低落有緊密關係。」

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的墨瑟(Cath Mercer)表示:「民眾擔心自己的工作、擔心錢的問題,他們沒有心情做愛。」

威林斯表示,這個情況可以跟日本做對照。日本歷經多重經濟衰退的時間長達10年以上,有些人士就指出,年輕人「性趣」缺缺就是因為年輕人自尊心降低,擔心自己無法達到父母親所期待的成就。

迷戀電子產品不上床

同樣的,分析出生率下降的原因,日本人所歸咎的其中一項理由,同樣也可用來解釋英國的情況。日本民眾認為,對於掌上電子產品及電動遊戲的迷戀,是出生率下降的原因。

墨瑟表示:「但我們也認為,現代科技是造成這項趨勢的原因之一。民眾擁有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他們把這些東西帶到房間裡,玩推特、臉書、回覆電子郵件。」至於性生活減少是否是一樁壞事?威林斯表示:「若是民眾性愛次數無法滿足所需,可能會是不健康的。」

另外,人口結構的變化,同樣可以解釋英國人性行為次數減少的原因。因為進入婚姻、同居的人數下降,發生性行為的機會自然跟著減少。不過,即便是同居的伴侶,性行為頻率也是呈現下降趨勢。

女女性行為比例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女性同性性行為經驗呈倍數成長。生殖器接觸的性經驗,第1次Mastsal是2%、第2次Mastsal是5%、第3次Mastsal是8%;不限形式的性經驗,第1次Mastsal是4%、第2次Mastsal是10%、第3次Mastsal是16%。

男男性行為的比例則是大致不變。生殖器接觸的性經驗,第1次Mastsal是4%、第2次Mastsal是5%、第3次Mastsal是5%;不限形式的性經驗,第1次Mastsal是6%、第2次Mastsal是8%、第3次Mastsal是7%。

研究者表示,調查結果與過去的研究相互呼應:女性性向的流動性較男性要高。「就社會規範而論,女性比男性更具有可變性。」南安普頓大學的研究者葛雷罕(Cynthia Graham)表示:「性傾向不再只有同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界線變得愈來愈模糊了。」

威林斯則解釋:「這反映出性態度的轉變,從純粹的生殖目的,轉向更強調愉悅與享樂。」美國印第安那大學的賀伯尼克(Debra Lynne Herbenick)表示,英國的調查結果與美國類似:「性表達的限制變寬鬆,民眾現在更能自由探索自己的性趣。」但她認為,同性性行為比例的增加只有一定的成長空間。

這份調查還指出,女性每10人就有1人被迫進行非自願性的性行為,男性只有1.4%。研究者擔心,性強迫將成為一種「常態」現象。另外,44歲以下的民眾,女性平均有7.7名性伴侶,男性有11.7名。

(圖說)英國倫敦的低頭族,圖攝於2011年9月30日。(圖/路透)

……..文章來源:按這裡


騎車騎進MOTEL 通姦無罪算侵權

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17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車友變小三!

同騎鐵馬變同進摩鐵!南部一名已婚單車協會會長,經常帶領會員出遊、參與公益活動,卻和一位女車友不倫戀,會長妻子察覺異狀跟監,發現2人同進摩鐵,憤而告小三妨害家庭並求償,法官認為證據力不足以構成通姦,但侵權事實成立,小三判賠12萬元。

這名會長在地方上頗為活躍,給予外界健康、陽光及熱心印象,經常安排會員集體出遊,卻對一名年輕女車友呵護有加,2人有時會刻意遠離其他同伴,另覓空間搞親密,引起其他會員注意,會員間「車友變小三」的玩笑話傳到會長妻子耳裡,妻子剛開始不以為意,卻慢慢發覺丈夫愈來愈愛往外跑,並與一名陳姓女車友頗多互動。

妻子暗中跟監,發現丈夫與陳女竟藉由單車活動私會,無視其他會員存在,與該女擁抱、親吻臉頰,關係不單純,最後還拍到丈夫和小三騎進汽車旅館,3個小時後才出來,會長妻子怒火中燒,憤而狀告陳女妨害家庭,並附帶民事求償80萬元。

法官檢視會長妻子所提出的證據,只能證明丈夫與女車友一起進入汽車旅館,卻無法證明2人通姦,但陳女明知會長為有婦之夫,卻不避嫌地與會長出現超越友誼的擁抱、親吻等親密行為,甚至進出汽車旅館,難以說服他人此等行為只是一般的交友。

小三判賠12萬

法官認為陳女破壞他人家庭及夫妻感情的和諧,對會長妻子已經構成侵權行為,衡量陳女經濟能力、背景及犯後態度尚佳,賠償12萬元較為合理,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劉思龍表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在刑事部分的認定較為嚴謹,須掌握到當事人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的直接或間接證據,就算未能當場抓姦在床,也要有足以證明通姦行為證據,如毛髮、體液等;民事部分的認定就比較寬鬆,只要客觀上認為被告兩造互動行為已超出友誼,足以破壞他人家庭及婚姻,法官就會認定有罪。

……..文章來源:按這裡


女醫師抓小三 抓到兒子同學媽

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9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王姓女醫師和友人回家捉姦,進房撞見丈夫和小三全裸相擁、做愛,且小三還是兒子同學的媽媽,怒告2人通姦,但丈夫否認,辯稱「蓋毯子、純聊天」,高等法院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認定2人正發生性行為,昨判2人各5月徒刑,均可易科15萬罰金定讞。

2名被告分別是53歲潘姓男子與44歲小三姚婦,是台北市某明星高中家長會代表而結識,發展出婚外情。王女友人曾暗示她「注意妳丈夫行蹤」,前年12月18日下午,她回到新北市住處,一進門聽到臥室內傳來疑似炒飯的呻吟聲,連忙找來友人陪同衝入房間錄影蒐證。

王女指控,當時丈夫和姚婦赤裸相擁,只蓋著一條毯子,毯子裡2人正在做愛,她氣得出手要搶毯子,和潘男互相拉扯,王女怒不可抑,持蒐證錄影光碟控告2人通姦。潘男與小三姚婦都否認通姦,未發生性行為,不過,王女友人證稱潘男趴在姚婦身上正在做愛。

……..文章來源:按這裡


小三夫告通姦 客兄找小四脫罪

自由時報 – 2013年10月30日 上午8:40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姓清潔隊員瞞妻劈2女,已婚的小三竟向丈夫坦承出軌,並供出和林男常去的汽車旅館,小三丈夫狀告林男妨害家庭,林男請出小四作證,強調上該汽車旅館消費的是他和小四,複雜的男女關係,令人瞠目結舌,法官認為林男與小三相姦罪成立,一罪一罰,共24罪,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

林男和小三是同事,2人不但背著另一半經常相約到一家汽車旅館,林男還背著小三帶小四上同一家汽車旅館。

小三日前以「良心不安」為由,向丈夫坦承與林男出軌,丈夫選擇原諒妻子,但堅持控告林男妨害家庭。

小三承認常搭乘林男的車到一家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旅館監視器也確實拍到林男的車子,但林男否認,強調常把車借朋友使用,連地方村長也被拖下水,眾人忙著撇清,部落內為此鬧得沸沸揚揚。

林男為了脫罪,竟請出小四出庭作證,強調上該汽車旅館的是他和小四,小四當庭承認常和林男上汽車旅館,毫不顧忌林男已婚身分。

法官認為,林男一再掩飾與小三的姦情,犯後態度不佳,依旅館業提供的相關資料,認定林男與小三共犯下24次相姦行為,共24罪,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合併應執行10個月,得易科罰金。

部落居民說,林男在清潔隊服務,部落內彼此都認識,劈腿風波最難堪的莫過於林男的妻兒。

……..文章來源:按這裡


偷腥雖不起訴 懺悔丟了婚姻

自由時報 – 2013年10月26日 上午6:10

承認有嘿咻 被妻錄音

〔自由時報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蘇姓男子在外偷吃被發現,郭姓妻子質問「有跑進去嗎?(指精子)」蘇男尷尬回稱「少啦!有時候會硬起來才會」,妻子拿著先生這段「懺悔錄音光碟」訴請離婚;新北地院法官認定蘇男、何女曾發生性行為,判准離婚,蘇還須賠150萬元。

判決書指,蘇男與郭女結婚38年,育有3名子女;郭女主張,63歲蘇男經常夜間行蹤不明,長達數小時,打聽才知丈夫養「小三」。

4月11日當天,郭女質問先生與小三的關係,問說「有跑進去嗎?」蘇男尷尬回稱「少啦,有時候會硬起來才會,有時候沒硬起來也不會!」2天後,蘇男在家人逼問下坦言「有嘿咻」,4月15日,蘇男卻偷打電話給小三說「我的心還是在你那邊,老公就算拚老命也給你(指金錢)!」這些對話,全被郭女掌握,當呈堂證物。

郭女指出,先生曾向她與家人坦言出軌,承諾斷絕往來,卻偷打電話給何女,承諾維持關係、繼續提供金錢;更可惡的是,先生還拿兒子的房產辦抵押貸款,連同房租收入、共數千萬元都拿去供養小三。

郭女氣憤地說,絕對沒有人可接受,親生父親掏空兒子財產,卻對外遇對象及其子女視如己出,「現在我已經死心,更覺得噁心」,因而訴離並求償500萬元。

蘇男反駁,兒子、媳婦為了家產,慫恿郭女榨乾他,驅趕他出家門,與何女只是好朋友,絕無發生性關係,更沒拿錢給她置產。

躲過刑事 但離婚判准

雖蘇男刑事妨害家庭獲不起訴處分,但法官依上述證據,認定蘇、何發生性行為,且刑事不起訴見解無法拘束民庭,判准離婚,可上訴。

……..文章來源:按這裡


不知她已婚 睡人妻無罪定讞

自由時報 – 2013年10月26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謝姓已婚男子與來台工作的譚姓中國女子發生多次性行為,一年後突然被她中國籍林姓丈夫提告通姦;高等法院認為,林男和譚女未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且謝男不知她有配偶,昨判他無罪定讞。

判決指出,謝男在卡拉OK店認識譚姓伴唱小姐,2人交往初期,譚女表示離婚多年,還拿出配偶欄是空白的身分證給謝男看。謝男相信譚女說詞,97年6月起至98年5、6月間,2人在桃園縣汽車旅館等地多次發生性行為。

交往期間,謝男多次送她到機場搭機回中國,有一次譚女從中國回台不久,突然冒出中國籍林男自稱是譚女丈夫,原來2人已在中國結婚,林男還透過海基會告謝男通姦。

本案審理時,謝男承認和譚女發生性行為,但否認通姦;謝男 委任律師也主張,林男曾因來台逾期停留及非法工作,被強制出境,質疑林男與譚女可能是假結婚,且林提出的結婚證書,也未經海基會認證,難認合法。

高院認為,林男與譚女並未在台辦理結婚登記,不排除有「假結婚」可能,且無證據證明謝男得知譚女已婚,因此昨仍判謝男無罪,全案定讞。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