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靜瑩獲判離婚 前夫:歡迎隨時探子

更新日期:2010/02/10 12:27

藝人王靜瑩和陳威陶的離婚官司,在纏訟1年多之後,昨天判決出爐,法官認為兩人婚姻無法維持,判決離婚,並且共同擁有兒子小蝦米的監護權,不過主要撫養權則判給了在陳威陶;上午兩人為之前妨害秘密官司再度出庭,陳威陶面對鏡頭表示,雖然離婚了,但王靜瑩還是有家裡鑰匙,歡迎她隨時回來看看兒子。

記者:「(陳威陶)說妳還有他家鑰匙,歡迎妳隨時回去,這個部分?」藝人王靜瑩:「那你不妨去我們家看一看。」

恢復單身的王靜瑩,一身白色洋裝,對於法官判決她失去兒子小蝦米的扶養權,還要不要上訴?不願多談,而今天出庭妨害秘密官司的,還有她的前夫。

記者:「當初訴請離婚,是王小姐這邊?」陳威陶:「對對對。」記者:「那你這邊會?」陳威陶:「我們再跟律師研究一下。」記者:「王靜瑩是不是還有家裡鑰匙?隨時歡迎她回家?」陳威陶:「當然當然。」

陳威陶也是一樣的低調,不過因為取得兒子扶養權,可以帶小蝦米回家過年,被外界認為打嬴官司;法官判決兩人同時擁有小孩的監護權,但王靜瑩只能非假日的晚上6點到8點和兒子打電話,要和兒子見面出去玩,則得等到假日。

回顧這兩人的官司不斷,除了已經宣判的離婚官司,還有因為陳威陶在王靜瑩車上裝竊聽器的妨害秘密官司,以及陳威陶向王靜瑩借款350萬的債務糾紛;隨著離婚判決確定,兩人的律師表示,這些不愉快的過去,會在最近做個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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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離婚! 王靜瑩陳威陶首對質

更新日期:2010/02/10 22:01

台北地院昨天判決藝人王靜瑩,與先生陳威陶離婚,小孩由兩人共同監護,主要照顧責任歸陳威陶,王靜瑩則有探視權,不過兩人官司還沒完,王靜瑩告陳威陶長期監聽電話今天開庭,離婚後兩人首度露面,表情大不同,王靜瑩如釋重負,但陳威陶卻滿臉沉重。

王靜瑩和陳威陶的離婚官司才落幕,隔天兩個又先後出現在法院外,這一回是王靜瑩告陳威陶妨礙秘密開庭,同樣的出庭,表情卻是大不同,陳威陶滿臉嚴肅,王靜瑩卻滿臉笑意,一派輕鬆,兩人心情差很多,外界研判,可能是陳威陶對判決不太滿意,因為兒子「小蝦米」的主要撫養雖然權歸他,但監護權卻是兩人共有,而且王靜瑩每個月仍有2次探視權。

只是在公開場合,陳威陶依舊試著展現風度,顯然王靜瑩絲毫不給前夫面子,如今雖然判准離婚,但雙方糾紛還沒落幕,這場王靜瑩控告陳威陶監聽涉嫌妨害秘密,仍然在審理,恐怕兩人冷面相對的尷尬場景還得繼續上演。(民視新聞 劉盈盈 黃信儒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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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離婚准了! 王靜瑩、陳威陶共有子監護權

更新日期:2010/02/10 10:22

去年,藝人王靜瑩向法院訴請離婚,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宣判,批准王靜瑩和陳威陶離婚,也共同擁有兩人兒子的監護權,但撫養權則歸陳威陶所有;陳威陶和王靜瑩面對媒體,都低調不願多表示意見。

陳威陶:「到昨天為止,我們都還沒看到(判決書),所以我們看到再回應,我們還會跟律師研究,因為都還沒看到主文內容。」

王靜瑩:「我趕著開庭,等等出來再跟你們聊,謝謝、謝謝。」

陳威陶和王靜瑩為兩人之間妨害秘密的官司,今天開庭,兩人一前一後抵達台北地院,對於昨天出爐的離婚官司判決,都不願多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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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打擊!父和妻同居通姦 男提告竟敗訴

更新日期:2010/01/18 09:59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陳姓男子(以下簡稱小陳)因母親把父親(以下簡稱老陳)的日記拿給他看,才驚覺妻子和老爸在外同居通姦,小陳因念及父親養育之恩,並未對父親提告,只訴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沒想到老陳竟反告小陳偷看日記、妨害秘密,法院以小陳夫婦無法再共同生活,認定妻子有不履行同居的理由,駁回小陳的訴訟,被父親戴綠帽又挨告、還敗訴的小陳感到非常無奈。

陳家原本是三代同堂,小陳和30歲的妻子生有一子,小陳平日在外縣市工作,每周只回台中老家一天,小陳妻子不太能融入大家庭、常與其他家庭成員口角,而全家只有老陳力挺媳婦,甚至小陳妻子想搬出去住,老陳還挺到底說,「要搬就一起搬!」

不過,最先搬出去的是老陳,他告訴家人的理由是不想待在家裡。去年10月,老陳太太(以下簡稱陳母)一臉蒼白,交給小陳一本老陳的日記本,裡頭寫著「租屋五千、和媳婦出遊四百、媳婦早餐一百……」小陳才知道妻子為何常常不接手機、外出「買東西」買了好幾小時。

小陳跟蹤妻子,證實妻子所謂「外出買東西」是帶著7歲兒子進了父親的新家,小陳與老陳、小陳太太三人面對面攤牌,老陳也坦承前年底即和媳婦同居,並說兩人還會帶著孫子出遊過夜,小陳雖然非常痛心,但表明不會告父親。

沒想到老陳振振有辭,認為,「我跟他老婆怎樣是一回事,但偷看我的日記就太不尊重我了。」他堅持要告兒子偷竊和妨害秘密;小陳則表示日記是父親自己放在桌上,母親先看過、再拿給他看,根本稱不上偷竊,他藉由訴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想拆散這段亂倫關係,讓妻子能回到身邊。

不過,法庭上小陳太太當庭拒絕,並指控陳家小叔常對她口出惡言、毆打她,把她趕出家門,陳母也嫌她只有專科學歷,配不上擁有博士學位的小陳,她已無法再與陳家人共同生活,除非小陳願與她搬到外面住。

小陳則認為,妻子與父親的亂倫行為,已致父親離家出走,「我更不能丟下母親搬出去住。」法官認為,小陳與家人懷疑公媳有染,已致家庭失和,顯然小陳妻子無法與家族共同生活,而小陳又不願意搬出,認定陳妻有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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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校假藉權勢猥褻青春女兵、偷看簡訊 澎防部:遺憾

更新日期:2010/01/05 12:37
記者王宗銘/台北報導

已婚的澎湖防衛指揮部作戰處張姓前上校副處長涉嫌多次利用職權,故意拉同單位下屬女兵出差誘騙同房,在熟睡中對女兵猥褻,澎防部今(5)日上午表示,張姓上校涉嫌「強制猥褻」,已在98年10月15日偵結起訴,案移高等軍事法院審理中;而該上校還沒收女兵手機SIM卡、偷看簡訊,此部份則在昨(4)日由台中地檢署依妨害祕密罪嫌起訴,澎防部對此表示遺憾。

據報導,已經服役24年的張姓上校在97年發現一名剛分發下部隊的女文書兵(佔士官缺),因為貪圖她18、19歲的青春肉體,藉口缺文書兵,簽請將女兵調到所屬單位。

據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張姓上校為了阻止男性官兵對該女兵的追求,還以交往複雜會影響公務為由,假藉權勢代管女兵手機,其中發現某副連長追求女兵後,還叫來痛罵逼退情敵;張姓上校並私自從女兵手機的SIM卡,偷窺女兵私密資料,包括簡訊、聯絡簿、私密照。

在98年2、3月間,張姓上校兩度要求女兵一起出差到台北,騙稱只訂到一間房間,要求女兵同房,女兵雖然有所防範躲在床角,但在不支睡著後,慘遭張姓上校脫掉衣服、摸奶、吸奶,最後因張嫌吸太用力才驚醒,張嫌因此作罷。女兵起初不敢聲張,但因張嫌愈來愈過分,去年3月由家人陪同向憲兵隊報案後才曝光。

澎防部說,張姓上校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已於98年4月24日召開懲處人評會,核予記大過兩次處分,並檢討不適服現役汰除,並於去年6月16日辦理退伍。

軍檢署調查後,將張姓上校以「強制猥褻」罪於去年10月15日起訴,但澎防部當初進行內部調查時,竟然認定雙方是因為婚外情反目,檢方怒斥這種利用職權欺辱部屬的軍官太可惡,軍方未將張革職法辦,還讓他領幾百萬元退休金,對納稅人與被害人都不公平。

對於張姓上校另涉妨害秘密部分,澎防部說,經澎湖憲兵隊偵查後,去年4月以「妨害秘密罪」另案移送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因案非屬軍法管轄權責,去年11月3日移請台中地檢署偵辦,昨日偵結起訴,移送地方法院分案審理。

台中地檢署起訴指出,女兵收到張姓上校發來的簡訊,竟以女兵「小名」相稱,女兵認為,沒幾人知道她的小名,咬定張嫌偷看她手機SIM卡,罪行明確。雖然檢方曾私下向女兵表示,張嫌已被以重罪起訴,妨害秘密的部份是否考慮撤回,被害女兵則堅持說,她被害慘了,堅持不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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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防盜能監聽 陳威陶面臨判刑

更新日期:2010/01/04 16:46

不知防盜能<strong>監聽</strong> 陳威陶面臨判刑” /></p>
<p>陳威陶到底有沒有對王靜瑩進行<strong>監聽</strong>,一月四日上午陳威陶被傳喚出庭,陳威陶承認,他的確在王靜瑩的車上裝了防盜器,但不知道防盜器有<strong>監聽</strong>功能,而這也已經觸犯了<strong>妨害秘密</strong>罪,一但判決確定,陳威陶將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p>
</p>
<p>獨自一人來到法院,陳威陶因為竊聽案被傳喚出庭,上回媽媽病危請假,這回他親口證實,媽媽已經去世一個月,分居中的太太王靜瑩有來弔唁,但夫妻倆之間有六件官司,他說時常王不見王。也許就是為了兒子的<strong><a href=監護權,陳威陶才請人在車上裝設有監聽功能的防盜器,竊聽王靜瑩講話,但陳威陶否認有竊聽,當庭要求法官勘驗防盜器,但檢察官反駁,讓陳威陶十分不服氣。

王靜瑩沒現身,只有律師出庭,法院將再發出傳票,要求陳威陶、王靜瑩夫妻都得同時出庭,原本的一對佳偶,從離婚、爭監護權到竊聽,這對夫妻同時有六件官司開打,得繼續法庭見。(完整影音新聞請見:http://news.cts.com.tw/cts/entertain/201001/201001040380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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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逮車震 老公反咬她竊聽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2008.08.14 02:42 am

馮姓婦人在 丈夫 車內裝追蹤和錄音設備,跟監看到 丈夫 偷腥 後把用過的衛生紙往車外丟,她如獲至寶撿起來做為呈堂證供, 丈夫 事後告她妨害秘密,檢方認為她裝竊聽器並非「無故」,昨天予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調查,賴姓男子(35歲)和徐姓女子(28歲)5年前開始 偷情 ,還生下小孩,被賴妻控告 通姦 ,2人各處3個月徒刑後,仍暗通款曲,賴妻數度跟蹤 抓姦 失敗後,暗中在 丈夫 車上裝衛星定位追蹤系統和錄音設備。

去年9月,賴姓男子開車載徐女到高鐵青埔站旁的偏僻地區玩車震 偷情 ,馮女從衛星追蹤系統探知地點後,暗中跟蹤和啟動錄音設備,躲在遠處觀看車震情形,賴姓男子和 情婦 辦完事後,隨手把用過的衛生紙往車外丟,馮女遠遠看到,在 丈夫 離開後趕忙撿起衛生紙,如獲至寶般存放冰箱,並以衛生紙和錄下的女子呻吟聲等資料,向桃園地檢署控告 丈夫 和徐姓女子 妨害家庭 ,後來又對 丈夫 撤回告訴,只告情敵。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妨害秘密罪是以「無故」竊錄他人隱私才成立,而馮姓婦人是因別人侵害其 婚姻 法益,為了保護 婚姻 和家庭圓滿而做出必要的努力,符合社會相當性,是事出「有故」,並非無故,未違背比例原則,因此不起訴。
【2008/08/14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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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合法的取得証據

台灣人 離婚 的越來越多,根據公佈資料,台灣去年有6 萬多對夫婦 離婚 ,平均一天177 對,全台累計 離婚 人口近115萬人,再加上喪偶、分居等類型,台灣已有數十萬個單親家庭。

離婚 的絕大因素還是感情不睦,因為另一半有了 婚外情 ,而導致感情破裂 離婚 的,占了近三成,統領徵信社奉勸熱戀中的男女,為對方先做個婚前徵信,免得人財兩失悔不當初!

多數人面對配偶的 婚外情 ,會委託專業徵信社來進行 婚外情 調查,然後 抓姦 ,如何 抓姦 抓的漂亮而不犯法?這是ㄧ個很重要的課題。

以下提供一些相關法律,讓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跟蹤對方、尾隨拍照,算不算侵犯隱私權?
刑法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抓姦 ,會被對方反告侵入民宅嗎?
ㄧ定要會同警察才可以抓,但不能強行進入(法律在其人被確定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所以不能以現行犯之假設理由來請鎖匠開門。採證愈詳細,愈能取信法官認定為其雙方有 通姦 事實。

重點是 抓猴時原告必要配合警方,製作指證筆錄,表示是經由當事人檢舉,警察才會有進一步的行動,主要是保障警方執法的適當性,之後會同警方的侵入及搜索行為也都要於 24小時內報由檢察官及法官才行,不然警方拒絕配合也是剛好,另外非法的偷拍及取得證據將來在法庭裡亦為無效,甚而因此吃上官司。

通姦 的定義與妨礙家庭
通姦 的定義是與有 婚姻 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男女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才構成 通姦 。而與人 通姦 的配偶之另一方可進行 抓姦 捉姦 是證據的問題,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

所以 捉姦 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影也可以(但是礙於證據取得是否有妨礙秘密罪嫌,可採用有錄影不錄音的方式),加上 捉姦 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或者有性行為證物也行,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 婚姻 及家庭罪〞,除了上述的 通姦 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 妨害家庭 ,依法都可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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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猴先自保 避免觸法吃官司

抓姦 雖可理直氣壯,但要慎防觸法,以免捉猴不成,自己反倒吃上官司。

破門揭 姦情 挨告毀損

桃園縣吳姓女子,到苗栗縣頭份鎮 老公情婦 住處破門 抓姦 ,在垃圾桶內找到沾有精液與陰道分泌物的衛生紙團,指控兩人有 姦情情婦 反告她毀損大門、無故侵入住宅,檢察官偵結後,將3人都起訴。

派出所警員說,時代不同,現在警方會同當事人 抓姦 ,不可能擅闖民宅,說破門就破門。一名曾被 家暴 的少婦,因 老公 半年沒回家,並在與 情婦 做愛時故意打手機給她,現場直播兩人翻雲覆雨的淫聲浪語,氣得一早從外地趕到苗栗市 老公 租屋處,報警 抓姦

少婦當時猛搥房門,但始終無人回應,雖發現房門上的貓眼似有人向外窺視,但未經屋主同意,不能擅自進入,更不能隨便破門或叫鎖匠開門,警方也無可奈何,少婦突擊行動失敗,只能悵然離去。

扮柯南蒐證,也可能觸法。苗栗市徐姓婦人持複製鑰匙,進入 老公 金屋藏嬌的租屋處,在床前音箱盒中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 老公情婦 嘿咻的畫面並製成光碟,向苗栗地檢署控告 老公情婦 妨害家庭丈夫 反控她無故侵入住宅與妨害秘密罪,檢察官偵結,3人都被起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規定,縱容或宥恕 配偶 通姦,不得告訴。如果以前就已知情且容忍、原諒過另一半 出軌 的行為, 抓姦 可能做白工。

資料來源: 更新日期:2009/06/05 04:09 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抓姦、跟拍、裝針孔是否觸法防害秘密罪

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無故」的判定決定了是不是觸犯此罪

第 316 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 條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刑法第三0六條 ( 侵入住居罪 )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刑法第三0八條 ( 告訴乃論 )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相關方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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