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通姦 刑事不罰 民事有責

自由時報 2008-06-12 06:00

記者劉志原/特稿

通姦 最重判1年,屬最輕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依刑法規定,此種輕罪若犯罪地在「境外」即不罰。

最著名的境外 通姦 案例,為張姓法官與雷姓女法官趁赴美國受訓時 通姦 ,女方回台後產女,擔任檢察官的雷女 丈夫 發現女兒越看越像好友張法官,即邀張法官到家中吃飯,並暗中自張使用過的筷子採唾液與女兒比對DNA,查出女兒竟是好友張法官的骨肉。

通姦 罪須發生 性關係 才構成,張某與雷女產子,雖證據明確,惟法官推算認定嬰兒是張某與雷女赴美受訓時受胎,兩人的確發生 性關係 ,但屬境外 通姦 ,因此張某獲判無罪。

不過,民事 侵權 行為不分境內外,張姓法官被判賠170萬元給雷女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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