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認祖露曙光

〔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非婚生子女為求正名狀告「法定」父母,盼依血脈認祖歸宗,歷經冗長官司,終於經法院判決確認親子存在的事實,不料正名之路卻被戶政機關打回票,認祖歸宗夢碎;類似案件全國估計至少上千件。

依照民法, 婚姻 狀態持續中所生的子女, 丈夫妻子 分別是孩子的父母,否則,父或母需在孩子出生1年內提起否認之訴,生父母才能登記為法律上的父母。

但由於非婚生子女多源自 婚外情 ,實質生父母礙於 通姦 罪或社會道德約束,多隱而不提,時間超過1年期限,非婚生子女便成為無辜受害者。隨著子女漸長,還必然會衍生身分關係、子女教養、繼承權等問題,這幾年,實質生父母積極辦理正名,要讓子女認祖歸宗,卻找不到合法正名之路。

大法官︰民法違憲

隨著大法官會議2年前做出的587號解釋令露出一線曙光,大法官認為,依照現行民法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僅限於法定父、母之一方,子女本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的資格,侵害到人民的人格權與訴訟權,實屬違憲,要求行政機關修法因應,民法也已提出修正案,今年送立院待修法。

自從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後,地方法院援引解釋令的精神做出多起判決,透過法律程序,由非婚生子女狀告法定生父母,打親子關係否認之訴,再透過DNA等科學鑑定程序,確認與實質生父母的血源關係。

屏東縣訴願委員會指出,自從大法官會議解釋後,加上法界的彈性做法,讓非婚生子女燃起一線生機,但判決勝訴的案主拿著努力多時才到手的判決書,興匆匆到各地戶政事務所提出變更姓氏申請時,卻又只有零星民眾變更成功,絕大多數被打回票。

戶所拒讓子女正名

屏東縣訴願委員會表示,關鍵在於戶政機關以法務部一紙解釋函為依據,認定大法官解釋令是「個案」而非「通案」,不應擴大解釋,不同意辦理改名換姓。訴願委員會認為實屬不當,最近一連退回2起戶政機關拒絕受理正名案,終讓非婚生子女順利認祖歸宗。

除類似的訴願案不斷浮上檯面,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最近接獲近20起中低收入戶認祖歸宗的求助案,赫然發現全台20個分會都面臨相同困境,最近總會正彙集全國資料,代弱勢者向主管機關請命。

屏縣府盼中央定調

由於全台各類型無法正名的情況大同小異,屏東縣府主動找上內政部溝通,並轉向法務部促請針對大法官587號解釋令,以人民利益為優先做出明確指示,擬定全國通用的準則,化解司法與行政體系之間扞格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2007年4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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