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婚姻傳統上是男女兩性依一定的法律、倫理和風俗的規定所建立起來的夫婦關係。它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是家庭成立的標誌。現在的同性婚姻則打破了傳統的婚姻概念(國內目前尚不承認同性婚姻)。

婚姻的意義
婚姻指依法律規定,一男一女基於雙方合意,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之關係。故「婚姻不得強制」,他人亦不得代行。
婚約(民法972-979之2)

婚約係一男一女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而以自由意思表示訂立的婚姻預約。俗稱訂婚。

婚約非結婚必須履行的契約,故即使無婚約仍能結婚。
男女雙方締結婚約應以其自由意思為之,他人無代為訂婚約之權(972)。
雙方當事人父母代訂之婚約-無效;如經雙方承認,仍不失為當事人自訂之婚約。未經未成年子女同意父母為未成年人子女訂定的婚約-當然無效。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之婚約只有同意權(974),無代訂婚約之權。
婚約並不具有絕對之約束力,故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975)。惟當事人之一方無法定理由而違反婚約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