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 與 稅金

若夫妻是兩願 離婚 ,領取 贍養費 的一方,不需將其計入贈與額內,亦免徵綜合所得稅。但若是法院判決 離婚 ,領取的一方要將該金額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以申報課徵所得稅,但免徵贈與稅。

離婚 贍養費 不再課稅
【2002/05/02
聯合報 】記者李莉珩/台北報導

即日起,夫妻 離婚 給付的財產或 贍養費 ,無論是依 離婚 協議或法院判決,財政部不再課徵綜合所得稅、贈與稅。換句話說,「 贍養費 」今後免稅,不再困擾 離婚 雙方了。

依財政部日前發佈的這項最新函令,財政部在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公佈, 離婚 時依判決取得的 贍養費 ,屬於「其他所得」等規定,即日起停止適用。

贍養費 究竟怎麼課稅?屬於贈與稅還是所得稅?由那一方來繳稅?這些問題多年來不但困擾著 離婚 夫妻,各國稅局也遇到形形色色案例,財政部為此曾多次發佈解釋令,詳細規定在各種情況下如何課稅。

但是,相關規定繁瑣,情況也有不同,一般 離婚 夫妻根本不容易弄清楚, 離婚 者會主動申報的也不多見,國稅局不見得收到稅,多半是國稅局查稅時,才會發現有錢人逃漏 贍養費 稅負。

北市國稅局官員指出,以往國稅局對於 贍養費 課稅問題,以及是由那一方來繳稅,視 離婚 贍養費 是由兩造協議給付,還是法院判決給付而定。

台北市國稅局說明,如果是兩造協議 離婚 ,彼此約定給付的財產或 贍養費 ,國稅局視為贈與行為,給付 贍養費 的一方要負責申報繳納贈與稅,領到 贍養費 的一方就不必再申報綜所稅。不過,財政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時又發佈解釋令,兩願 離婚 者依 離婚 協議給付的財產,不屬於贈與行為,已免除 離婚 協議 贍養費 的贈與稅。

如果是法院判決給付的 贍養費 ,依財政部原先在民國七十一年時的解釋令,國稅局通常都會視為「其他所得」,領到 贍養費 的一方必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付 贍養費 者不必負擔稅負。但財政部日前也已經發佈解釋令,對於 離婚 贍養費 不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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