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聚好散? 婦團推動民法增訂「分居制度」

由婦女權益促進會、 台灣 女人連線、晚晴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權團體共同組成「分居制度修法聯盟」,在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召集下,舉行「分居有辦法、 離婚 有保障」公聽會,聯盟主張引進外國立法例,於民法親屬編中增訂「分居制度」。

聯盟召集人李兆環介紹修法版本,強調導入分居制度有三項優點,包括可以減緩 離婚 衝動、減少裁判 離婚 過程中雙方互相攻訐、及避免訴請 離婚 時常發生的舉證困難問題。

該聯盟主張修法增設分居制度,為 婚姻 制度重大變革。分為協議分居及宣告分居,期間一次不超過三年;夫妻一方不願與他方 同居 者,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分居;協議分居應以書面約定期間及住所、並承認「同桌不同床」之共同住所內分居。為彰顯對 婚姻 中經濟弱勢者之保護,公聽會討論結果傾向分居期間雙方生活 費用 ,準用 婚姻 關係存續時,生活 費用 依「經濟能力分擔」之規定。

至於分居期間雙方財產之處理,宣告分居者,得同時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協議分居者,依現行民法規定「不 同居 」六個月後,亦可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則依現行法有關 離婚 後之規定。

重要變革之一,是增訂「起訴前五年內,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即得作為訴請裁判 離婚 之法定事由。但參考德國立法,明定訴請 離婚 者對未成年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 離婚 對拒絕之一方顯失公平時,法院可駁回其 離婚 之訴。

多加幸福 婚姻 促進協會創辦人吳維傑,表示對這樣的修法方向感到恐慌。她說,就其輔導實務經驗,修法後對要求分居、 離婚 者將更於法有據;女性在 婚姻 中多為被背叛的弱勢者,讓分居合法化後,對其將更沒有保障。她希望弱勢婦女跟孩子的權益應有進一步配套及保障。

對此,立委黃淑英表示,修法目的就是因為有太多「事實分居」的個案,弱勢者權益無法獲得保障。例如台商跑到中國另築愛巢,不顧 台灣 家庭死活,修法後, 妻子 可以申請「宣告分居」,改定分別財產制、要求負擔生活 費用 等,讓在台家庭經濟生活獲得保障。

相關團體自2002年起,即推動修法將「分居達五年以上,且在繼續狀態中」列為裁判 離婚 事由;但遲未獲通過。

資料來源: 更新日期:2009/03/20 21:00 特約記者 高玉如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