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請理由

  小南(化名)是大四學生,與交往半年的男友,因男友的母親往生,依民間習俗必須百日內完婚,不然要等到三年後才能結婚,於是在倉促及尚未充分瞭解情況下,就和男友結婚了。糟糕的是,婚後小南才知先生有一筆債務,而小南還是學生,並無穩定的經濟來源,她深深覺得這段 婚姻 好像是一場騙局,所謂的幸福離她好遠。先生現在北部工作,小南則在南部唸書,兩人相隔兩地,聚少離多,而即將畢業的小南,想要回台北找工作,並結束這段 婚姻 ,但當她提出離婚時,先生居然要她拿錢才要放人,小南當場傻眼……

  台灣的法律是結婚容易、離婚難,結婚只要有兩個證人及公開儀式即可成立,可是離婚除非是雙方協議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要不然只要有一方不想離時,必須經由法院判決離婚,而依現行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一方要離婚,須他方有十款不堪 同居 的事由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這十款事由分別是:
1. 重婚。
2. 與他人 通姦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 同居 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有前十款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 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以離婚必須是其中一方對 婚姻 無法繼續維持負有責任時,他方才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因此,在小南的例子裡,雖然小南主觀上認為這場 婚姻 是一場騙局,但小南的先生實際上並不是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逼迫小南和他結婚,小南是出於自由意志下同意才成立這場 婚姻 ,所以她並無法以結婚是被詐欺或脅迫而撤銷之。且在小南先生宣稱拿不到錢,就不放人的情形下,她無法和先生協議離婚條件,只有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這一條路,小南必須舉證先生有民法第1052條所列十款離婚事由或舉出無法履行 同居 義務之事由,例如在和先生協議的過程中,若先生有惡意謾罵或出現暴力的情形,可以用錄音、錄影的方式存證,以便於在法庭上可以提出難以履行 同居 義務的事證。

  婦女新知基金會主張 分手 應該「好聚好散」的觀念,不應以 婚姻 的繼續狀態成為懲罰的手段,因此,當 婚姻 難以維持時,應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並建議應廢除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裁判離婚例示事由,只保留第二項裁判離婚概括事由,並且要求離婚應有較完整的調解過程,加強調解功能。且增加民法第1052條之1:「分居判決確定已逾三年者,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就小南的例子,法律若規定有分居條款,則在先生不願意離婚的情況下,她可以先請求分居,在分居三年之後,小南即可向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若將現行裁判離婚之要件修改為兼採無過失之分居條款,則將對於現行 婚姻 法製造成極大之影響,與傳統家庭價值有極大不同,實際上不宜短時間內貿然實施,必須要有配套措施。因此我們主張應有相當期間之宣導,並且須對於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為適當處理後,法院始准其離婚之請求,以避免在分居狀態中,提起離婚之一方對於家庭不聞不問,損及 配偶 以及子女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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