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通姦罪

所謂 通姦 係泛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關係,無論其為一夜情,還是繼續性的,也不管是否付費,配偶之一方與他人 通姦 ,除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 通姦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外, 通姦 之一方已違反貞操義務,破壞配偶間之信賴,致 婚姻 發生嚴重裂痕,無過失之一方配偶,得於知悉後六個月內訴請 離婚 ,如配偶之一方未於知悉後六個月訴請 離婚 ,或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 通姦 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 離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實務見解認為,納妾行為屬於上揭法條之 通姦 行為。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 離婚 原因,他方得請求裁判 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 通姦 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 同居 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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