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賠妻1億 二審逆轉免付

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28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年薪不到百萬的倪姓男子,因通姦被老婆逮到,情急之下簽定老婆事先準備好的離婚協議書,願意過戶一棟房屋和支付贍養費等共上億元,倪男後來反悔打官司,一審高雄地院判倪妻勝訴,倪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大逆轉,認為倪是在被逼迫下簽約,改判他保住這筆錢,但官司可上訴。

「被逼才簽協議書」

據了解,民國99年8月25日凌晨,在高雄某公司擔任董事長特助的倪姓男子,帶著王姓小三前往高雄市苓雅區杜拜汽車旅館開房,被其妻會同家人和徵信人員查獲,帶到派出所後,倪一度下跪求饒被拒,只好在其妻預先擬妥的協議書上簽字,同意放棄小孩監護權和支付贍養費、教育補助費、出國留學費用等共5700多萬元,同時把台中一棟房屋過戶給小孩,兩者加起來超過一億元。

倪妻則說,其夫在警局看過協議書內容後簽名,否認用脅迫或詐騙手法逼他簽字。

雙方應再重新談協議

一審認為倪是在警局簽約,不可能遭受脅迫或言語恐嚇,判決倪妻全部勝訴,倪不服上訴,監護權仍歸倪妻,財產改判倪勝訴,兩人應重新協議。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民法74條第一項規定,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財產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據悉,倪本身財產雖然不多,但其家族曾是中部地區的望族,有一定的背景和財力。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