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騎進MOTEL 通姦無罪算侵權

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17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車友變小三!

同騎鐵馬變同進摩鐵!南部一名已婚單車協會會長,經常帶領會員出遊、參與公益活動,卻和一位女車友不倫戀,會長妻子察覺異狀跟監,發現2人同進摩鐵,憤而告小三妨害家庭並求償,法官認為證據力不足以構成通姦,但侵權事實成立,小三判賠12萬元。

這名會長在地方上頗為活躍,給予外界健康、陽光及熱心印象,經常安排會員集體出遊,卻對一名年輕女車友呵護有加,2人有時會刻意遠離其他同伴,另覓空間搞親密,引起其他會員注意,會員間「車友變小三」的玩笑話傳到會長妻子耳裡,妻子剛開始不以為意,卻慢慢發覺丈夫愈來愈愛往外跑,並與一名陳姓女車友頗多互動。

妻子暗中跟監,發現丈夫與陳女竟藉由單車活動私會,無視其他會員存在,與該女擁抱、親吻臉頰,關係不單純,最後還拍到丈夫和小三騎進汽車旅館,3個小時後才出來,會長妻子怒火中燒,憤而狀告陳女妨害家庭,並附帶民事求償80萬元。

法官檢視會長妻子所提出的證據,只能證明丈夫與女車友一起進入汽車旅館,卻無法證明2人通姦,但陳女明知會長為有婦之夫,卻不避嫌地與會長出現超越友誼的擁抱、親吻等親密行為,甚至進出汽車旅館,難以說服他人此等行為只是一般的交友。

小三判賠12萬

法官認為陳女破壞他人家庭及夫妻感情的和諧,對會長妻子已經構成侵權行為,衡量陳女經濟能力、背景及犯後態度尚佳,賠償12萬元較為合理,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劉思龍表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在刑事部分的認定較為嚴謹,須掌握到當事人與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的直接或間接證據,就算未能當場抓姦在床,也要有足以證明通姦行為證據,如毛髮、體液等;民事部分的認定就比較寬鬆,只要客觀上認為被告兩造互動行為已超出友誼,足以破壞他人家庭及婚姻,法官就會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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