嬤挑撥孫恨生母 爭監護權判輸一半

自由時報 – 2013年8月26日 上午6:12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台中科技業張姓男子指控,與新竹開餐廳的妻子8年前結婚時未公開宴客,婚姻不成立,希望法官將就讀小二、小一的兒子監護權都判給他;但法官審理發現,張母有「病態離間」現象,挑撥孫子怨恨生母,因此判雙方離婚各監護一子。

尊重長子不願變動環境 否則全歸女方

張男長子的主要照顧者是張母,法官原本連長子監護權也不想判給張家,因尊重長子到庭表示「不願意變動生活環境」,才把長子監護權判給張男,次子判給王女。

張男主張,曾於94年4月拿結婚證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然並未舉行公開儀式,證書上證人即雙方父親都不在場,不符修正前的民法規定;他並指控王姓前妻有妨害婚姻前科、行為不檢,希望法官將2個小孩監護權判給他。

王女反駁,當年訂婚後發現懷孕,才沒舉行儀式就去辦結婚登記;妨害家庭官司則是她和同事出遊,先生也跟她一起出庭,事後也不起訴。她自認嫁入張家,青春歲月都奉獻給張家,現在先生回過頭來說婚姻不成立,她感覺很灰心。

張母出庭時激動指控:「媳婦跟別人的先生往來,不起訴書裡沒有寫,以後小孩長大,我們也無法交代為什麼父母會分手,這對小孩是非常大的打擊!」

法官認為,張母的陳述令人訝異,若長子繼續讓張母照顧,極可能產生與王女離間現象,使長子心靈受到侵蝕,會認為自己與弟弟手足分離責任在母親,形成反抗、仇視母親,不利人格身心健全發展。

法官認為張母言論及手段過於偏激,不以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為思考,因此判決時以罕見嚴厲語氣警告張家,倘日後有具體事證證明一方有不適任監護情形,甚至灌輸反抗、仇視觀念給孩子,法律上可能發生改定監護權結果,「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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