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我家,不用花900塊」通姦對話 判賠20萬

自由時報 – 2013年7月18日 上午8:52

行車記錄器進去汽旅

〔自由時報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蔡姓男子遭妻子黃女控告與陳姓女子通姦,刑事獲不起訴,黃女提民事求償,被告兩人堅決否認,惟行車記錄器錄下他們進去汽車旅館,以及在車內的曖昧對話,陳女一句「再來我家,不用去花900塊」,蔡男回說「在車頂做就好」,成為重要證據,法官裁定蔡男與陳女要各賠黃女20萬元。

黃女提訴稱蔡姓丈夫,向她坦白於101年10月13日與陳女在高雄市歐悅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她以陳女明知蔡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其通姦,造成她精神痛苦,請求兩人各賠償她新台幣50萬元。

從事不動產信託工作的蔡男,辯稱他那天是去高雄開會,因身體不適,到汽車旅館借用廁所,而為安撫妻子情緒,才會簽立承諾書,並非有通姦行為;且妻子提通姦告訴已獲不起訴處分,顯見他絕無通姦行為。至於車內與陳女對話,蔡也辯稱是開玩笑。

不過黃女提出被告行車記錄器畫面作證,錄影內容為當天下午5點多兩人進入汽車旅館時,蔡男對服務員說:「天啊,我們找不到入口,害我繞了好幾遍」;同日晚上9點多,兩人離開汽車旅館後在車內對話,陳女說「走,再來我家,不用去花900塊」,蔡回答「沒啦,車頂做就好了」,陳女則說「車頂哦,我沒辦法」。

法官認「再」有接續意

法官認為,證明兩人確實進入汽車旅館,且進入時被告與服務員閒聊,神色自若,看不到有身體不適,又若要使用廁所,無需非到汽車旅館不可,但被告卻為了進入汽車旅館,找不到入口,繞了好幾遍。

另陳女說「再來我家」,法官也認為當時他們才離開汽車旅館,「再」字有接續之意,且蔡曖昧答稱「車頂做就好」,顯然是指從事性行為之意,認定兩人去汽車旅館有通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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