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與男人通姦 不起訴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丈夫 與男人 通姦妻子 控告對方 妨害家庭 ,但檢方卻不起訴,理由是該案中的2位主角都是男性,在刑法中並不構成 通姦 罪, 妻子 對於這樣的結果感到錯愕。廖姓婦人日前遞狀控訴,指其陳姓 丈夫 分別在今年的2月及3月間,與施姓男子在屏東市某家 飯店 發生 姦淫 行為,她無法忍受 丈夫 出軌 ,憤而控告施姓男子 妨害家庭 ,屏東地檢署昨天審理終結,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所持理由為,刑法239條 通姦 罪之立法本質在於保障男女 婚姻 圓滿不可侵犯性,即 婚姻 存在於異性之間其 丈夫 與施某為同性戀關係,故2人縱有 性行為 之關係,亦與刑法中的 通姦 構成要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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