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立約互不干擾 抓姦在床 元配求償敗訴

自由時報 – 2013年5月21日 上午6:12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北市一對王姓夫妻16年前簽約分居,王妻去年控告與丈夫同居多年的廖姓幫傭是「小三」,侵害她的配偶權,訴請廖婦賠償150萬元;台北地院法官調查,兩人分居前就已簽字同意分居且「互不干擾對方私生活」,判決王婦敗訴,情婦不需賠償。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姓夫婦的兒女都已成婚生子,但兩人感情長年不洽,86年間,夫妻協議分居,老公答應給老婆1000萬元,再每月給老婆3萬5000元,王妻則同意「雙方互不干擾私生活」。

王妻指控,廖婦原是僱來照顧多病老公的幫傭,自夫妻分居後就與丈夫同居,95年曾一度分手,丈夫迎接妻子返家團聚,但隔年丈夫竟當著兒孫的面,用三字經喝斥她,命令她搬出主臥房,要和廖婦同房,王妻說她在丈夫的暴力陰影下被迫搬走。

98年間,王妻以老公長期通姦、對婚姻不忠為由訴請離婚,調解後和解撤告,條件是老公每月給老婆的錢,加碼成5萬元。

女兒作證:爸跟人同居也不能管

經此一告,前年10月廖婦離開,元配歸位,但去年8月王妻又發現丈夫與廖婦同床而眠,王妻忍無可忍控告小三。

夫妻的女兒作證說:「協議書是爸媽念給我寫的,互不干擾私生活的意思是,不管我爸在外面做什麼,包括跟人同居或交女朋友,我媽都不能管,只要我爸給我媽扶養費」,全家都知道爸爸和廖婦同居,媽媽也沒表示意見,還說媽媽告爸爸是因為「覺得生活費不夠用」。

法官認定,王妻既已容任老公與別人交往,就不能再以丈夫外遇為由去告小三,判決王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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