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歡遭拒硬上女友 男判8年賠67萬

中華日報 – 2013年4月21日 下午10:10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王男向同居人求歡遭拒,不理會女方警告稱「這樣做算是強姦」,王來硬的,還打傷她,事後被告上法院。刑事部分,王被判刑八年確定,民事賠償部分,法官判賠六十七萬元。 合議庭審理,王男承認與同居女友發生性行為及傷害,但否認違反對方意願強制性交。他辯稱兩次性行為同居人均無抗拒,並未違反其意願。 被害女友指出,她和王男自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開始交往,同居多年,她有意分手,王懷疑她另結新歡,又常酒後要求性交,需索無度。一百年八月起,王男即陸續恐嚇、要脅,聲稱要與她同歸於盡,或以自殺相脅,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王在二人同居之房間內,再度求歡,讓她覺的不耐,反覆以「煩死人」、「早上要上班」、「肚子痛不要做」等理由拒絕,王男仍置之不理,她警告「這樣做算是強姦」,但王仍強制性交得逞。 一百年十一月五日,王男不滿同居人不告而別,在海安路二段找到後,以右手勾住脖子強押上車,並打傷臉部致右側鼻骨斷裂。王為防女友脫逃,命她脫光衣服,至加油站加油或購物時,才讓她穿衣。當晚九時許,在中山高路竹交流道附近空地上,王男在車內再次強行性侵,致被害人下體血流不止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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