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爆結婚證人造假…遭抓姦在床 男毀婚護小三

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11日 上午8:46

〔自由時報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46歲陳女4年前嫁給黃男後,辭去工作專心照料夫家,不料黃男去年有了「小三」,被她抓姦在床;陳女怒告對方妨害家庭,沒想到黃男為了幫「小三」脫罪,竟自爆「結婚證人是造假的」,苗栗地院調查後,判決陳女與黃男的婚姻關係不成立,陳女無法接受,上訴爭公道。

陳女說,她原在理容KTV上班,有過一段婚姻,育有3名兒女,黃男不介意,對她展開追求,交往兩個月就「閃婚」,98年8月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她說,婚後丈夫對她呵護有加,更收養孩子,讓她感動不已;不料,丈夫去年到一家宮廟當司機,認識常去求神問卜的「小三」趙女。

陳女說,丈夫外遇後常對她和孩子不耐煩,更對她家暴,手機裡有許多和趙女的肉麻對話,兩人還以「老公」、「寶貝」互稱。

陳女去年4月找徵信社,在汽車旅館將丈夫與趙女抓姦在床,並告趙女妨害家庭;但黃男為了幫趙女脫罪,竟提「婚姻關係不成立」訴訟,理由是「結婚證人是造假的」,黃男還說,當初是為了協助陳女離開理容KTV,並不是真的要結婚。

法官傳喚黃男胞弟及同事趙男兩名結婚證人到庭,黃男胞弟說,當時他在高雄,結婚書約上的簽名、蓋章不是他的,他回家後才知道哥哥已與陳女結婚。

趙男則說,黃男要結婚,他替黃男高興,他雖不認識、也沒見過陳女,但基於同事關係,黃男請他幫忙,他便在結婚書約上簽名、蓋章。

法官認為,結婚登記新制自97年5月23日施行,需以書面形式、兩人以上證人簽名及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三要件,婚姻才算有效;結婚書約上,要求兩人以上證人簽名,是為了確保當事人結婚的真意,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結婚真意。

陳女與黃男結婚書約上的證人簽名有瑕疵,欠缺結婚的形式要件,不能認為兩人婚姻合法成立,因此判決兩人的婚姻關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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