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200萬包養費 掰要給的是冥紙

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9日 上午6:18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邱姓地理師與相差20多歲的女秘書同居10年,自稱每年給她100萬元,後因投資款200萬元翻臉,邱男打官司要求對方歸還,並說當初承諾給她的金額是冥紙,不是新台幣,高雄高分院認為他說法有違常理,認定200萬元是贈與,判決小三不用還。

有違常理 法官判定是贈與

65歲的邱男指出,99年11月初,聽從女兒建議擬投資200萬元購買基金,交由秘書吳女代為匯款,反遭對方侵吞,因而要求歸還。

41歲的吳女則說,民國90年間認識邱,當時她離婚,邱也說跟妻子分手,兩人開始交往,並在高市前鎮區同居至100年3月為止。當時邱曾多次表示,不可能與她長相廝守,欲贈與生活費1000萬元,雙方乃至高市英德街郵局辦理匯款200萬元,若這筆錢確為投資款,不可能在1年4個月後始要求歸還。

邱出庭答辯:「1000萬元是指冥紙,不是新台幣,意思是如果吳女過世了,我就燒冥錢1000萬元及紙作的房子一座給她,我答應的是冥紙。」否認贈與現金。

高雄地院指出,兩造同居期間多次出國及國內旅遊,邱男出庭並說,都是他招待吳女及其家人,甚至支付購物費用,給吳女一年生活費用約100萬元,足以證明兩造有密切金錢往來。

法官說,男女朋友交往期間,雙方為表達真情或討歡心,使對方感覺生活有保障,藉以鞏固感情,往往會在毫無對價條件下,逕以高額現金或價值不菲物品贈與對方;邱未能舉證吳女戶頭200萬元是投資款,因而認定為贈與。

邱男一審敗訴後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合議庭法官表示,兩造年齡差24歲,邱經濟情況復顯然優於吳女甚多,在邱未予她婚姻保障的情況下,贈與相當數額財物,合乎情理,故認定200萬元是贈與,維持原審判決,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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