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要3500萬房產 冰館前老闆判履行

自由時報 – 2013年4月3日 上午6:16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冰館冰店」前老闆夫婦打贍養費官司,張介梅要求依離婚協議約定,前夫羅駿樺應買價值3500萬的房子給她,羅某認定與協議不符未履行,張婦因此訴請他支付3500萬元,一審判張婦敗訴,但高等法院認定依離婚協議書規定,張婦有權請求羅某履行,昨改判張婦勝訴,羅某應購買價值3500萬元的房屋給張婦,仍可上訴。

曾被視為觀光客必遊的北市東門的冰館冰店,遠近馳名,但冰館冰店前老闆娘張介梅指控,96年3月15日與前夫羅駿樺簽立離婚協議書,翌日辦妥離婚登記,依離婚協議書第5條規定,羅駿樺應購買價值3500萬的房子給她。

但羅主張,他不清楚該協議的內容,指稱「我無法律背景」、「輕率、無經驗」才會簽署該協議書,該協議無效。士林地院審理認定,依「給付訴訟」規定,張婦應指明給付物的明確給付範圍,但她未指明房子地點等條件,判她敗訴。

但高等法院認為,羅某簽署協議書時已年近40歲,且是事業有成的人士,不可能被誤導或欺騙,且簽署時有證人在場。此外,依行為請求權規定,不一定要指明哪一個區域等條件不可,只要依協議約定購買價值3500萬元的房子給張婦即可,否則張婦有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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