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 可以只告第三者

配偶 外遇 通姦 ,被害人將多一項向 第三者 討回公道的方式,過去依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及一八四四號解釋, 外遇 被害人僅能向檢察官提告訴,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自訴,但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五六九號解釋,宣告這項限制違憲,今起對於 第三者 ,被害人除了向檢方提出告訴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自訴,要求將 第三者 繩之以法。

 本號解釋聲請人L姓婦女,去年發現黃姓 丈夫 行蹤可疑,在明查暗訪下,竟發現 丈夫 與李姓女子 外遇 ,兩人還曾共遊二二八和平公園、國父紀念館、漁人碼頭、淡江大學、大安森林公園等處,L婦主張 丈夫 還至李女家中 同居 了廿日,L婦氣不過,遂向法院自訴李女涉 通姦 罪,但L婦決定給 丈夫 自新機會,不告他。

  雖然刑法第三百卅九條規定,有 配偶 而與人 通姦 者(即發生 性行為 ),姦夫、淫婦兩者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L婦卻還是遭判敗訴確定,無法將 第三者 定罪,因為依據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及一八四四號解釋,L婦自訴李女涉 通姦 是「法所不許,故遭判敗訴。」

  該解釋意旨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 配偶 ,不得提起自訴;而 第三者外遇 的 配偶 為 通姦 罪的「共犯」,基於「告訴不可分的原則」,告 第三者 也就等同告了 配偶 ,因此 通姦 罪被害人,不能對 第三者 提自訴。

  但L婦不服,認為自己的訴訟權遭違法限制,遂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審理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為避免夫妻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而限制人民對其 配偶 的自訴權,是為維護人倫關係所做的合理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及第廿三條比例原則。

  但對於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及一八四四號解釋,將人民自訴權增加法所無之限制,大法官則認為違憲,不再援用。

  大法官遂作出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即宣告 通姦 罪被害人,可對 第三者 提自訴,至於提出聲請案的L婦,雖遭判敗訴確定,但在此號解釋出爐後,可據此向檢察總長盧仁發,以法令適用有誤為由,聲請非常上訴。

  而L婦目前已委託律師,改向台北地檢署控告李女 通姦 。(http://www.dajiyuan.com)

資料來源: 【大紀元12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12/13/2003 3:15:34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