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陪產檢 告不了名醫通姦

自由時報 – 2013年2月22日 上午4:24

麻醉同意書 註記夫妻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蔡淑媛/台中報導〕以兒童專科與感染科而在中部聞名的醫師黃高彬,被妻子查出,與小他20歲的女學生同居,女生懷孕進行羊水穿刺產檢,黃高彬還在麻醉同意書簽名、註記雙方為「夫妻」關係,元配怒告2人通姦;但台中高分院認為,這只能證明2人過從甚密,雖有令人非議之處,卻無法證實有「姦淫」行為,判2人無罪,本案定讞。

黃高彬:本來就沒有

黃高彬目前是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兒童感染科主任,黃妻是藥師,3名子女都在國外就學;黃高彬昨獲知判決結果後表示,這本來就是沒有的事,司法雖還他清白,但傷害已造成,無法彌補,他不想再提。

判決書指出,黃高彬98年12月買下台中市區的公寓,提供他的學生沈雅慧居住,並向妻子表明分居意願,搬過去與沈女同住;100年1月,黃某要求離婚,妻起疑,僱請徵信社,才查知丈夫與沈女同居。

黃妻發現,沈女因懷孕,100年7月到醫院做羊水穿刺,黃高彬竟在麻醉同意書簽名,註記雙方是「夫妻」,黃妻告2人通姦,但一審台中地院法官認為,2人雖有同住一屋、陪同產檢的事實,卻因無法認定有通姦行為,判2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並要求沈女所生子女,與黃高彬比對DNA,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黃某及沈女都否認通姦,黃說是基於師生情誼,才讓沈女入住,但未同睡一房;而他只在手術同意書簽名,並未註記「夫妻」,這2個字並非他所寫。

只能證明過從甚密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檢方所提事證,只能證明2人過從甚密、互動頻繁,甚至其關係非比尋常,而有令人非議之處,但無法證實2人有通姦行為;至於檢方要求比對DNA,2名被告已拒絕,且通姦罪不屬「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之法定強制採樣範圍,無法強制,故判2人無罪。

黃高彬曾任高醫小兒科主任、高雄長庚兒童內科部長,專長熱帶醫學,長期從事感染症相關研究,中國附醫在醫療團隊介紹中,指他70年代開過寄生蟲病特別門診,近年也對輪狀病毒、腸病毒及肺炎鏈球菌等發表論文達180篇。

……..原文連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