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不平等 婦團籲廢通姦罪

作者: 本報訊 | 台灣立報 – 2013年3月18日 上午12:29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文化部長龍應台14日表示通姦罪為落後法令,法務部在同日發表聲明指出通姦罪並未違憲。婦女新知基金會則於15日表示,社會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通姦罪造成性別不平等的法律效果,應該廢除。

法務部:不違憲

龍應台14日表示,通姦罪為落後法令,婚姻不應該靠警察維持。法務部於14日公開說明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並無違憲。釋字第554號解釋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並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對人民的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但為了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的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沒有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空間,也不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法務部還表示,通姦罪並沒有就不同性別為差別處罰待遇,無違反平等原則;而通姦罪處罰的行為人是有配偶之人而與他人通姦,或與有配偶之人相姦,因此就處罰對象而言並不因性別、種族、宗教、階級而有所不同,因此,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法務部也指出,目前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將審慎研議刑法第239條有無修正的必要性。將蒐集外國立法例、廣納各界意見,並於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討論,聽取審、檢、辯、學及機關代表意見,再行研議。

通姦不應動用刑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則表示,法務部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已經說刑法通姦罪合乎比例原則,就認為沒有違憲。但是司法院釋字第554號(以及釋字第569號)認定刑法通姦罪沒有違憲,當初就有錯誤。

林實芳指出,1990年代早就有重量級刑法學者主張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根本沒有刑事不法及應刑罰性,不該動用刑法來處理。更何況大法官在這兩號解釋中,並未審查通姦罪是否違反憲法中的平等原則。

社會對男性容忍度較高

另外,法務部表示刑法通姦罪形式上沒有區分不同性別給予不同的處罰,就沒有違反平等原則。林實芳分析,這種解釋嚴重誤解我國憲法中的平等要求,因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已明定實質平等原則;更是完全忽略大法官在釋字第666號中提出的「間接歧視」原則。

根據司法院釋字666號,大法官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就已經闡明:規範上非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遇基準的法律,如果實際施行的結果,在男女間產生非常懸殊的效應,尤其是對女性構成特別不利的影響,就可能涉及間接或事實上的性別差別待遇。

事實上,根據法官徐昌錦針對1999年至2005年1至6月各地方法院的通姦罪科刑人數統計,歷年來女性因通姦罪被科刑的人數都比男性要高,且逐年增加,2004年男性被科刑的比例為45%。同一研究也指出,起訴後妻子撤回對丈夫告訴的比例,一直高於丈夫撤回對妻子告訴的比例。2005年1至6月,妻提告撤告的比例是66%,丈夫提告撤告的比例只有46%。

同樣的觀察也在助理教授官曉薇的研究中出現,研究指出,通姦罪再提出告訴後,有50%太太會撤回對丈夫的控告,獨告丈夫外遇的第三人;但男性卻鮮少撤回對太太的告訴,甚至只告太太而不告外遇第三人的案例也不少。

林實芳分析,從法條來看,通姦罪形式上看似性別平等,但是若從實務操作的面向來看,通姦罪的存在,實質上卻懲罰更多女性,無論是懲罰女性第三者,還是懲罰外遇的太太。通姦罪無法阻止社會上普遍可見的男性外遇,但是受到刑法懲治卻是女性為多。這也突顯了刑事通姦罪罰的不合理性,因為一條看似平等的法律,卻因為社會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造成性別不平等的法律效果。

刑法反而撕裂雙方關係

大法官在釋字第554號理由書裡早就明確提醒,為什麼要讓配偶可以撤回刑事的告訴,就是為了避免通姦罪的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的破裂,可見刑法通姦罪根本無法達到保護婚姻的效果,而只是進一步地撕裂已經出問題的婚姻關係。林實芳指出,與其再使用刑法通姦罪耗費國家警察及司法資源圖利徵信社,不如廢除刑法中的通姦罪,維持民法中的離婚及求償途徑,讓婚姻回歸民法及好聚好散的解決之道。

林實芳也指出,法務部針對主管的法令,官僚被動地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面對社會上的改革聲音和訴求,只會發包計畫和開會,研究、研究、再研究。但民間不需要法務研究院或是法務開會中心,請法務部負起法律研礙的責任,認真看待我國憲法指明及大法官闡釋的平等要求,勇於廢除刑法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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