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離婚判賠〉有信又有性 小三嗆元配

自由時報 – 2013年1月11日 上午4:26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女子和已婚的李姓男子合夥開公司,因男方有意退股,女方不願意,黃女竟將兩人外遇一事告訴李妻,還把李男寫有同遊日本發生性關係的信件給李妻看,致使李妻與丈夫離婚。事後,李妻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法官審理後,判處黃女必須賠償40萬元。

判決書指出,黃姓女子在100年間,於台中市開設一家公司,找來已婚的李姓男子等人合夥,而李男投資了100萬元,後來有意退股,卻被黃女拒絕。去年3月間,黃女和李男一起參加由旅行社主辦的日本5日遊,並同宿於一間房間內,2人還發生了性關係。

日本旅遊回國後,黃女以手中握有李男和她發生性關係的「證據」,要求李男不得退出合夥,還要加碼投資50萬元,將另一名股東的股份買下來,但李男不肯,2人因此發生爭執,而李男也寫了一封信給黃女,內容除了講述其公司營運情況外,並提及2人到日本旅遊時住在同一個房間,進而發生一夜情之事。

去年5月間,黃女直接到李男之妻所經營的火鍋店,將其丈夫外遇一事告知李妻。李妻看見丈夫親筆寫下的信件,得知他有外遇之事,進而回家質問丈夫,李男剛開始一再否認,最後見紙包不住火,也受不了心中的煎熬,才和妻子坦承此事。

由於李男向妻子坦承外遇之事,事後2人也因此辦理離婚手續。而李妻在離婚後,不滿黃女介入其婚姻而造成家庭破碎,即對黃女提起民事訴訟。法官審理時,黃女坦承2人確實在日本同宿,但辯稱是為了節省7600元的團費,才會出此下策,否認曾與李男發生性關係。

但法官傳喚旅行社導遊等人前來作證,導遊指出,依據旅行社的慣例,若有孤男寡女跟團,會安排單人房讓他們住宿,不會因此增加團費,而且根據李男的口供,也證實2人確實在日本旅遊時發生性關係。法官在審理後,認為黃女明知李男為有婦之夫,仍和他發生婚外情,造成其配偶之情感難以接受,並導致離婚收場,因而判處黃女必須賠償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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