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同居親密暴力 立委:納家暴法

作者: 本報訊 | 台灣立報 – 2012年12月19日 上午4:31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男女朋友間的情殺案在社會新聞版變屢見不鮮,但在真正發生嚴重暴力傷害或恐嚇之前,卻無法可管。立委吳宜臻於18日召開公聽會,並表示,將研究將未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納入家暴法。

親密暴力 日趨嚴重

吳宜臻於「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之問題與防治對策公聽會」上表示,隨著社會價值與民情演變,伴侶間的親密關係型態越趨多樣化、年輕化、普及化所衍生的親密關係暴力也日趨嚴重。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對於「親密伴侶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IPV)定義,泛指所有親密關係中帶來生理、心理或是性傷害的行為,範圍涵蓋家庭、婚姻、同居、約會等不同親密關係階段中所存在的暴力問題。國內外相關研究也指出,約會暴力主要被害者多為16至24歲的年輕女性,被害者面對親密伴侶施以肢體暴力、性暴力、情緒虐待或高壓控制等不當對待行為,對身心健康影響極鉅,甚至可能對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吳宜臻指出,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96年修法時,將對象擴及「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但相較於英、美、澳等國際立法趨勢,家暴法規範範圍仍局限於家庭,沒有將「未婚且未同居」的親密關係暴力納入規範。這也導致被害者多對暴力行為隱忍,只有待遭受嚴重暴力傷害或恐嚇時,才能提出刑事告訴,無法根據家暴法獲得保護令,對被害者人身安全維護顯然不足。

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教授潘淑滿於公聽會上表示,在異性戀霸權文化的影響下,家暴法只規範家庭中暴力。在恐同氛圍下,把同居當成親密關係要件,等於排除同志社群。另外,在跨國流動的全球化發展以及晚婚的趨勢中,家暴法中的「同居共財」也並非婚姻的必要條件。

親密關係難定義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編纂林敏惠則表示,贊成防治親密關係暴力,但未婚親密關係入家暴法,有幾個難處,首先,親密關係為何難以認定。例如一方認為兩方有親密關係,但另一方認為沒有。或是兩人同居卻沒有性關係,以及一夜情關係等等。現在還有人在網路上同居,如此也很難認定。另一方面,如果兩方同時還是大學同學或高中同學,如果向其中一方核發保護令,也有侵害另一方受教權的問題。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副執行秘書林維言則表示,家暴法將進行修法,預計修改17項條文,並增加3項條文。而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問題有定義以及認定上的問題,也踰越家暴法範圍,因此此次修法將暫不納入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未來可考慮再度修家暴法,或是另立法令,規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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