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密暴力防治 需要多元視角

作者: 本報訊 | 台灣立報 – 2013年1月7日 上午12:29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親密關係暴力議題日漸獲得重視,但目前的家暴法卻以同居共財為法規規範主要要件,這也導致學生情侶或未同居親密關係無法受到法令保護。台灣師範大學社會工作學研究所教授潘淑滿表示,未來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應建構多元觀點。

1993年時發生鄧如雯殺夫案,由於鄧如雯長期承受來自於丈夫的暴力虐待,而相關法令規定不足,求助無門,以致犯下案件。事件過後,引發社會討論,婦運團體開始催生家暴法的訂立。不過,潘淑滿表示,從這樣的立法脈絡下,看不到父權社會婚姻關係中,女性遭受配偶暴力的普遍性。

當時家暴法通過,雖然讓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成立家暴法的國家,但家暴法同時也強化異性戀婚姻關係的合法性,否定同性婚姻的可能。

家庭想像排除同志

2007年,在婦團推動下修訂家暴法,刪除有關促進家庭和諧的條款,保障對象也從「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修改為「同居關係」。而同居關係也被定義為同居共財,以及公開或不公開如夫妻般共同生活。此後,家暴法將同居與同志親密關係納入家暴法的保護令範圍。

但潘淑滿指出,在異性戀霸群文化之下,家暴法中關於家庭的隱喻,事實上卻有排除同志社群的效果。在跨國流動的全球化發展中,同居跟共財也並非婚姻關係的基本要件。因此,在現代社會發展趨勢中,以同居為親密關係要件不見得適切。另外,在恐同氛圍下,以同居做為同志伴侶親密關係要件也不符合現實。

國外有關親密關係暴力防制法規則可做我國參考。潘淑滿舉例,以美國而言,相關規定雖然分散於各法規中,但規範對象卻包括現任與前任約會、同居、性關係、婚姻伴侶和姻親;英國的相關法規規範對象則擴及同性戀伴侶以及從未有同居事實伴侶;香港的規範對象則包括配偶、前配偶、異性同居伴侶、前異性同居伴侶、同性伴侶以及直系血親或家庭成員,如伴侶子女等。

家暴法要與時俱進

潘淑滿表示,我國目前以異性戀關係為合法婚姻制度下,讓家暴法違反性別主流下強調多元性別、尊重差異的原則。以血親與姻親關係為基礎下,讓家暴法成為保守家庭主義的代言人,反而忽略了時代變遷後不婚、晚婚以及跨國流動的各種新趨勢。

另外,以同居為親密關係的前提要件,讓家暴法排除了1成、甚至更多人,這也讓家暴法成為一種階級區分。

潘淑滿強調,未來家暴法的修訂,應加強性別主流下之下,多元性別以及尊重差異的目標,也應修訂同居共財的觀念,才能符合當前社會關係的運作。

而在實務部分,則可以採取分流方式,將婚姻與伴侶關係之外的家庭暴力另外運行,讓家暴法的保障不因性別或性傾向有差異,人人都能免於親密關係暴力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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