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非通姦 板院判無罪

中央社 – 2012年11月15日 下午7:26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15日電)女子涉嫌在有婦之夫的男子家中幫他口交,遭檢方依相姦和通姦罪嫌起訴。板院審理後,認定口交不是姦淫行為,判兩人無罪。

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李姓女子聲稱,因先前曾借住沈姓男子位在新北市三峽區家中,沈男請她在去年8月3日晚間11時左右到住處取回私人物品。

李女辯稱,她當晚帶著宵夜到沈男家中,因天色已晚返家不便,決定住在沈家,兩人邊吃宵夜邊看電視聊天,之後她就幫沈男口交,但兩人沒有發生性行為。

板院表示,沈男妻子隔天從國外返家,驚見屋內放有李女的個人用品,遂向警方報案並查扣在廚房垃圾桶發現的衛生紙。

兩人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有口交情事,但否認發生性行為,檢方將沈男和李女分別依涉犯通姦和相姦罪嫌提起公訴。

板院審理時,認定無論是「通姦」或「相姦」須發生性器接合事實,通姦罪才有可能成立;而「口交」不在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指涉的姦淫行為,因此判決兩人無罪,全案可上訴。10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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