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戀同居 男染指同居人之女

中央社 – 2012年9月28日 下午7:32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8日電)一名男子與女友同居,卻被控性侵同居人女兒。男子辯稱對方未反抗;檢方以證據顯示女生明明已表明不願,於是起訴男子。

苗栗縣竹南鎮1名吳姓男子與婦人姐弟戀,卻多次染指婦人的女兒。被害人指控男子自民國98年8月起,多次不顧她說「不要」、「走開」,強行脫去她的衣物後性侵,至去年底受不了告知母親,母女倆才報警並搬離男子住處。

男子坦承與同居人之女發生性行為,但否認性侵,辯稱女方在過程中只用手推一下他,並未積極反抗,無法判斷對方意願。

但女方庭訊時說,一開始曾試圖強硬反抗,但男子已貼在身上,到後來覺得反抗也沒用,「只想快點結束」。女生說,雖然後來她在肢體上沒有強烈反抗,但每次都對男子說「不要、你很煩」。

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女方肢體上雖然沒有積極掙扎、抵抗,但以言詞表示「不要」,已充分表達不願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依此認定男子涉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將他提起公訴,並建議法官從重量刑。1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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