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情殺 家暴法救不了愛人

作者: 史倩玲 | 台灣立報 – 2012年7月24日 下午10:08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22日又傳出分手殺人事件,一位江姓男子懷疑廖姓女友另結新歡,以長刀猛刺女友頸部,導致廖姓女子失血不治。由於類似的分手殺人事件屢見不鮮,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家庭暴力防制法可考慮擴及親密關係。

未婚不同居 管不到

分手殺人事件屢見不鮮,幾乎每個月都有類似的案件新聞發生。雖然目前有家庭暴力防制法,但法令僅保護有婚姻或同居關係的當事人。如果親密關係伴侶並未同居,也就不適用家庭暴力防制法。

未同居的伴侶如果發生家暴事件,只能適用於刑法的傷害罪,受害人無法取得保護令或是享有庇護資源。但王玥好表示,事實上,在未同居的親密伴侶關係中,如果有一方受到暴力對待,採用刑法傷害罪向對方提告的話,往往會激起加害人更大的憤怒,在沒有庇護資源配套的情況下,反而讓受害人遭受更大的安全威脅。

王玥好以勵馨做過的家暴個案經驗為例,不少家暴受害人在婚前早就有約會暴力的經驗,但約會暴力在目前法令以及資源卻幾乎是少之又少;而約會暴力在結婚之後又演變成家庭暴力,此時如果有了小孩,問題將更將複雜難解。

被害人難脫暴力循環

王玥好說,許多人會質疑,遭受約會暴力的受害人為何會願意與加害人進入婚姻關係;這是因為家暴有循環狀態,讓被害人難以脫離。一般家暴可分為緊張期、 爆發期、平靜期。緊張期發生於夫妻在日常生活上的互動中,雙方因為磨擦而起衝突,導至關係處於緊張狀態。爆發期則包括一切暴力行為,因為某個導火線而一觸即發。此時,受虐者因為被突襲而受驚過度,被傷害而變得脆弱和無助。

平靜期則是施暴者對於施暴行為感到後悔,並對受虐者道歉、送禮、求饒、承諾,務求討好和軟化對方的態度。而受虐者則會嘗試暫時改變自己,希望情況會有所改善。但暴行卻不會因此停止,而只會變本加厲。

數年前勵馨基金會就曾經向政府提議,將家庭暴力防制法擴大為家庭及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法,但由於公部門資源及人力不足,未被接受。目前教育部已經開始重視校園中的情感教育,同居以及婚姻暴力則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但在未同居也尚未結婚的親密伴侶暴力防治,則少有資源可以協助。王玥好提醒,政府應該重視這一部分的親密關係暴力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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