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賴警性侵 小三得坐牢

自由時報 – 2012年6月23日 上午4:32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陳恩惠/台北報導〕北市警交通大隊大同分隊警員鄭永銘遭小三丁嘉薇控告性侵,法院判不成立;不過鄭妻反控丁女通姦及誣告,最高法院認定確有其事,判處丁女9月徒刑,小三確定得坐牢。

人妻反擊成功 警稱感謝司法

庭訊時,曾任市警局雇員的丁女否認與鄭某相姦,強調2人只是朋友,開房間純上網、沒有性行為;但話鋒一轉,指鄭96年4月間到她家,不顧她反對,硬將手指插入她下體,造成陰部流血,應構成性侵。

而鄭某與丁女94年起多次在旅館幽會,96年4月鄭某提分手,雙方爭執;同年月16日鄭某又到丁女家,指甲不小心刮傷下體造成流血,這部分法院已將鄭判刑2月確定,得易科罰金6萬元,還須賠丁女12萬元。

合議庭調查發現,丁女曾寫「I Love You」、「我真的很想一睜開眼睛看到你」等信給鄭,顯見鄭、丁兩人交往過,如兩人只是朋友和同事情誼,不會4度到飯店和汽車旅館密會;因此採信鄭某證詞,認為雙方情投意合、沒有性侵。

對於判決結果,鄭永銘昨表示「感謝公正的司法!」對丁女則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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