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邁不適入監 男性侵獲緩刑

中央社 – 2012年6月18日 下午4:07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8日電)72歲羅姓男子和女友同居,被朋友譏笑「都沒吃到」,於是對女友強制性侵;一審法官判4年半,二審法官認2人形同夫妻,不同一般性侵案,改判1年半,並考量男子年邁,緩刑3年。

羅男經友人介紹,認識比他年輕15歲的女子,女子隨即從台北到台東和羅男同居;未料,羅男經常被朋友嘲諷「看得到,吃不到」;某日晚間,羅男告訴女友「我已經忍了很多天了,我不管,今天一定要。」

女友仍拒絕羅男的求歡,羅男強制性侵,又因生殖器無法勃起,於是以手指頭性侵得逞;女友不甘受辱,提起告訴。

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檢察官和羅男同時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日前改判羅男1年6個月、緩刑3年。

高院判決書表示,羅男年近70歲時,始與小他15歲且外表美麗女友同居生活,為同儕友人所豔羨,但友人亦常揶揄嘲諷被告「看得到,吃不到」,才引起羅男性侵,與一般單純基於自身性需求而侵害被害人等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案情,明顯不同,反而與一般夫妻間因一時衝動情節相仿近似。

再者,羅男年紀老邁始慶幸覓得良伴,確同居多日未有真正夫妻之實,心裡受到刺激,經央求未果,致有衝動而以手指侵犯同居人性器之愚行,卻要與一般性侵罪犯受同樣處罰,衡以社會客觀事實及老人次文化社會之法律感情,確有待深入探究之處。

因此依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判決羅男1年6個月;而強制性侵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另外,判決書表示,羅男現在已近72歲,確不適宜入監服刑、過監獄生活;況且,羅男除已依約賠償被害人外,另已依對被害人再為公益捐款之承諾,捐款新台幣15萬元予「財團法人新竹縣天主教世光教養院」,因此給予緩刑;全案還可上訴。1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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