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下月上路 整合散亂程序

自由時報 – 2012年5月28日 上午4:23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家事事件法6月1日上路,之前,相關規定散見於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未來都整合在家事法200條條文中,規定家事案件調解、訴訟、非訟、履行程序,並新增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合併審理、社工陪同、暫時處分等制度,同時規定交付子女時的作法,保障未成年人。

民間團體推動家事法10多年,上路後,也特別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表意權」,在離婚、監護權官司上,准許孩子在法庭外陳述,不一定非要「法庭上面對面」,必要時法官可請兒少心理專家協助;若小朋友不得不出庭,應由專業社工陪同穩定小朋友情緒,以助表達真意。

吳憶樺條款 限制小孩出境

過去常發生父母一方在官司判決前,將小孩送出國以逃避交付子女,法院卻無法可管,新法規定,官司決定前,法官得命令當事人暫時禁止攜未成年子女出國,有條件地限制未成年人隨特定人出境,此條被視為「巴西人球」「吳憶樺條款」,未來像吳憶樺哭著被強行拖走的情況,不太可能發生。

而官司確定後的子女強制交付問題,家事法規定執行前應擬妥計畫,為了避免蓄意抗拒,可以不先通知債務人強制交付的執行日期,並可請求警察、社工、醫院、外交單位協助,過程應盡量採和平勸導,並注意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情緒與尊嚴。

離婚訴訟期間 爭議有解

法中也新增「暫時處分」,離婚訴訟期間,監護權雖尚未確定,仍有日常問題必須解決,不能等到官司確定再處理,法官可指定小孩在訴訟期間的學費、補習費由誰出、由哪方暫時扶養,確保小朋友權益。

還有新增「家事調查官」,能在訴訟期間協助調查,幫助當事人有效舉證;「程序監理人」可替未成年人處理訴訟程序,也就是幫小朋友跑法院,減少小朋友奔波於法庭,程序監理人由法官選任。

關於管轄權爭議,新法明定只要夫妻的一方為我國籍,我國就有管轄權,即便沒有我國籍,只要在境內有經常居住事實,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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