劈腿夫簽愛情契約後失蹤 判賠半薪

TVBS – 2012年4月7日 下午12:28

台東一名女子,因為罹患乳癌,割掉一邊乳房,她空軍中校退校的丈夫竟然嫌棄她,在外養小三,妻子發現後,兩夫妻協議由先生簽立愛情契約,也就是如果再養小三,就願意將一半退休俸,分給妻子,不料他簽完契約後音訊全無,竟然離家出走,妻子向法院提告,法官認為這個愛情契約成立,判先生必須每個月付3萬元給罹癌的妻子。

這是7年前真實案例,當時小三要情夫簽下千萬契約,想保障自己,沒想到上了法院,契約卻變廢紙一張;但同樣簽愛情契約,台東一名女子卻保障自己的權益,原來是台東志航基地一名退伍中校,嫌棄罹患乳癌的太太,5年前在外頭養小三,被抓包後哭求妻子原諒,太太要求退伍中校,簽下「愛情契約」,說會永遠保護她,如果拋棄元配,收入將一半分給妻子。

只是立約後男方竟然離家音訊全無,妻子告上法院,法官以契約不違反善良風俗,判決男方要將一半薪水3萬元交給癌妻。律師吳漢成:「(這契約)並不是把性愛這事情當成唯一,性愛行為作為契約標的,過去法官認為,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可是這案例,法官清楚看到契約標的並不是(性愛)。」

同樣是愛情契約,因為目的不同,保障內容不一樣,有了不同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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