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贈屋 離婚要不回

自由時報 – 2012年2月28日 上午4:27

〔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楊男、林女夫妻同居8年,97年走上紅毯,99年就調解離婚,楊男回頭來要求,戀愛期間用林女名義購買的公寓要還給他,且林女罵他「無路用的男人」、破壞兩造婚姻,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法官判楊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楊、林88年間經友人介紹認識,很快熱戀同居,林女沒工作卻掌控楊男經濟大權,95年購買北屯區大連路一棟公寓,登記林女名下,期間楊男每月支付給林女約5至7萬元,97年5月走上紅毯,99年11月協調離婚成立。

楊男表示,95年買的房子是「借名登記」在林女名下,要求轉移登記給他,另林女婚後變本加厲控制他的錢,藉故吵架就到外面過夜。

法官指出,楊男說該公寓是他花錢借名登記在林女名下,要負舉證責任,林女否認是借名,楊男僅提出薪水收入,不足以證明雙方有借名契約。

另外,雙方不是判決離婚,楊男認為對於婚姻林女有過失,不得依民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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