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不去了…10種情形 怨偶可訴離

更新日期:2011/10/03 04:21

記者傅潮標/專題報導

離婚率高漲,除雙方協議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的怨偶也不少,雖然理由百百款,但要打贏官司,必須於法有據。

民法規定,有10種情形可向法院請求離婚,包括配偶重婚、與人通姦、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3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或有殺害的意圖及被配偶虐待,不堪同居、被配偶惡意遺棄或被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或直系親屬被配偶虐待,不堪共同生活等。

其中被配偶虐待,不堪同居,算是較常見。苗栗縣陳姓男子就因為動輒對老婆施暴,還辱罵她是豬、狗、畜生,並說娶到她很倒楣,當著友人的面,炫耀老婆被他修理,被老婆訴請離婚,法官認為,陳某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人格尊嚴,超過夫妻間可忍受程度,判准離婚

重大事由也可請求離婚

健康因素也會成為婚姻殺手,苗栗縣頭屋鄉曾姓鄉民,甜蜜新婚不滿3個月就發生車禍,腦部重創成為植物人,曾妻訴離;林姓男子則是在結婚6週年前夕不慎摔傷,變成重度植物人,臥床5年多後,林妻根據醫生的鑑定報告訴離。法官認為,兩人長期昏迷,無意識狀態,何時痊癒無法預期,婚姻難以維持,判准離婚

另有不少無情丈夫拋妻棄子,老婆訴離結束孽緣。苗栗縣林姓男子,把病妻與兩名子女送回岳家,1年多不聞不問,還在酒後打電話向老婆抱怨積欠銀行債務,到處流浪,已多天沒有吃到肉。林妻以惡意遺棄為由,訴離獲准,把他休了; 彭姓女子罹患乳癌近1年,開刀切除乳房,結婚10年的張姓丈夫卻惡意遺棄,不願照護,彭女也向法院訴離,法官不但准離,還判決張男必須賠償彭女60萬元。

除了10大訴離事由,民法另規定,如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責任在對方,也可請求離婚。苗栗縣陳姓男子與妻子感情失和,竟將夫妻以前自拍的性愛影片PO上網,供大眾觀看,陳妻氣得訴請離婚;苗栗縣頭份鎮謝姓男子則因不堪老婆揚言要將他的生殖器割掉丟進馬桶而訴離,都獲法官裁准離婚,理由是雙方感情破裂,婚姻難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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