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都非婚生 一失婚女子取得監護權

更新日期:2011/09/21 16:55

台東一名林姓女子離婚後,為爭取子女監護權,自爆婚前婚後遭婚姻介紹人強暴,子女非前夫所生,前夫李姓男子獲知後也控告林女和介紹人詐騙及妨害家庭,並想要回40萬元聘金和金飾;不過,因為已超過法律追訴權,檢察官偵結不起訴處分。至於子女的部分,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林女勝訴,子女監護權改歸林女。

林姓女子和李姓男子是在民國86年,經由友人介紹結婚,當時李姓男子還支付30萬元聘金及10萬元金飾給妻子,而且包了大紅包給介紹人。婚後林女生了一對子女,但後來因感情生變,兩人在民國91年間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歸男方。

不過去年林女為了爭子女監護權,控告當時婚姻介紹人在婚前和結婚後性侵她,導致她懷孕,一對子女是介紹人的骨肉。全案經台東地檢署調查比對DNA,確定子女和介紹人存在一親等血緣關係,但是無法證明介紹人是強制性侵,因此予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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