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放寬外配在台工作標準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8/17 22:05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17日電)基於保障外籍配偶在台居留的工作需求,勞委會今天說,20日起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原因,導致婚姻關係消滅的外籍配偶,經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就能在台工作。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配偶經獲准居留不須申請許可,就可合法在台工作,但卻有外籍配偶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原因使婚姻關係消滅,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其他事由准予繼續居留,其在台居留期間仍有工作需求,卻礙於法規限制需再申請工作許可而出現困擾。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今天表示,針對上述狀況,將於18日修正發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20日起因離婚或配偶死亡等原因致婚姻關係消滅的外籍配偶,經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就能在台工作。

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說明,外籍配偶若有「依親對象死亡」、「遭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離婚後取得在台已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因家暴經法院判決離婚且在台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等情事,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准予繼續居留者,可免經申請許可合法在台工作。10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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