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台灣罰通姦 大陸罰同居

旺報
更新日期:2011/07/07 03:03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旺報【(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隨著社會日益開放,傳統「從一而終」的觀念逐漸式微,導致兩岸離婚率均逐年走高,劈腿、甚至重婚事件時有所聞。兩岸法律均將重婚列為犯罪,不過對於重婚的處罰有所不同。

台灣《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與重婚者結婚之人)亦同。

大陸在《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較之下,大陸處罰較輕,但處罰範圍較廣,包括處罰「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按重婚罪處罰。而台灣《刑法》不罰事實上的重婚,只能以通姦罪處理(但需證明有通姦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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