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子女監護權 6成1判給父親

更新日期:2011/06/23 04:21

〔自由時報記者謝文華、項程鎮/台北報導〕勵馨基金會昨指出,去年全台離婚子女的監護權訴訟及協議,總計有六成一判歸屬於父親,許多孩子遭父親強行帶走、隔離,法官不察、亦未考慮孩子遭受暴力威脅不敢說出「想跟誰」的真話,更在「官官相護」下,採取「繼續性原則」判決,變相鼓勵父母動用暴力、「誰先搶孩子先贏」。

「繼續性原則」指「父母雙方未有明顯不適任情形下,且孩子已習於當前照顧者與生活環境,不宜再作改變」。勵馨執行長紀惠容痛批,民法明訂有何謂「子女最佳利益」,但常見恐龍法官思想守舊,法條形同虛設!

三十歲的陳小姐出面淚訴因家暴離婚,前夫竟刻意安排出遊,在火車月台抱走兩歲的小女兒,兩年來只見過小女兒六次,女兒全身傷,牙齒歪、耳朵裂、鼻樑被燙出個大膿包,一、二審法官竟以女兒已適應與前夫同住為由判她敗訴,更判決只能在屏東家暴中心碰面兩小時,住桃園的她每週南下看小女兒,卻不能一起吃頓飯,她要再上訴!

陳小姐說,大女兒目睹妹妹被帶走,出現分離焦慮,也認定警察和法官不能保護妹妹,更錯覺爸爸拳頭大、什麼都有辦法!

孩子求生存 法庭上配合演出

律師紀冠伶說,一名受暴離婚婦女爭取監護權,前夫強行把孩子帶走,前兩次探視,孩子見母親很高興,父親因此對她嚴加責打。後來法官在庭上問小孩意願,只見孩子全程抱著父親,當母親一靠近,孩子便嚎啕大哭。紀冠伶難過地說:「孩子要生存,當然會配合父親演出,法官卻沒有看到這點!」纏訟一年後,法官仍依繼續性原則,裁定子女監護權歸屬父親。

紀惠容指出,子女監護權案屬非訟事件,當一審判決對敗訴者不利,提出抗告後仍歸「同一地方法院」審理,甚有敗訴者一、二審皆遇「同一位法官」!則其抗告結果可想而知!

勵馨籲檢討「繼續性原則」適用性

勵馨籲法院檢討「繼續性原則」的適用性,儘速修正「非訴訟事件法」,將抗告法院管轄權回歸高等法院,消除法官相護文化;而「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判應考量父母直接照顧及手足維繫原則。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指出,法官審酌監護權時,會綜合各種情形判斷子女的最佳利益,所謂「繼續性原則」只是其中考量之一,法官不會只依此原則就決定監護權該給誰。

至於抗告權是否該歸由高院行使,少年及家事廳表示,司法院正草擬研修家事事件法,將一併考量監護權等案件的上訴權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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