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判定採繼續性原則 勵馨批落伍

新頭殼
更新日期:2011/06/22 19:37
NewTalk 新頭殼

新頭殼newtalk 2011.06.22 高捷/綜合報導

勵馨基金會今(22)日表示,在過去數年的經驗中發現,受暴婦女在爭取監護權訴訟中,所面臨法庭的4大不公平現象,包括:法庭進行監護權判決時依據繼續性原則;法官職場倫理、官官相護;忽略兒童目睹家暴的心理創傷以及父母親職角色仍存在傳統性別角色分工思維,對此,勵馨痛批法官過於落伍。

勵馨自2001年起累計服務超過3萬8千名受暴婦女,在過去數年經驗中,發現受暴婦女在爭取監護權訴訟中,面臨法庭4大不公平現象,其中,「繼續性原則」常被法官所採用,即父母雙方未有明顯不適任的情形下,且孩子已習於當前照顧者與生活環境後,就不宜再作改變,這等於是告訴弱勢婦女不要再爭取,該死心了。

但勵馨發現,有些個案是孩子遭父親強行帶走或隔離,法庭卻不探查此行為,無疑是變相鼓勵父母用暴力搶奪孩子,也有未探查誰是主要照顧者,即以繼續性原則進行裁判,加上協議離婚的統計資料,全臺灣總計有61%的子女監護權歸屬於父親,勵馨更認為,「子女最佳利益」的概念比「繼續性原則」進步,而法官的思想卻太守舊了。

此外,由於子女監護權案屬非訟事件,勵馨表示,當一審判決結果對敗訴者不利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其提出抗告後,仍歸同一地方法院審理,但由於法院強調職場倫理,使得不少同僚法官不願顛覆一審判決。

勵馨也提到,有些法官在審理監護權案時,卻以兒童並沒有直接受到父親的家暴,所以沒有交待社工員在做監護訪視時,應包涵目睹家暴兒的創傷,導致監護權的判決理由,往往缺少小孩目睹家暴後,所產生的心理抗拒與焦慮與父親疏離的情形,勵馨痛批法官素質低落,對特殊情況的家庭沒有任何敏感度。

最後勵馨認為,法官對於父母親職角色的認定仍存在性別不平等的思維,例如父親主要擔負家計收入,將孩子托給其父母照顧,自己並沒有直接負擔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顧,此情形是被法官所容許的,反之,母親負擔家計而無法直接照顧孩子,法官便會因此裁定母親不適任。

因此勵馨基金會呼籲法院應重新檢討「繼續性原則」的適用性,並儘速修正「非訟事件法」,將抗告法院管轄權回歸高等法院,消除官官相護文化,以及改良監護訪視品質,訪視要點也應包含目睹暴力兒童的心理壓力及創傷,而子女之最佳利益裁判事項,也應考量父母直接照顧原則及手足維繫原則等。


已用關鍵字:離婚,監護權,家暴,
共出現:12次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