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小三下車拒和解 元配判拘役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5/20 11:15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0日電)「那是我的位置」,陳姓婦女看到「小三」和丈夫同車,一時氣憤,將「小三」拖下車,導致「小三」擦傷。陳婦雖在法庭上道歉,但拒絕和「小三」和解,被判處拘役45日。

去年3月間,陳姓婦女在東海岸秀姑巒溪長虹橋上,看到丈夫開著自小客車迎面而來,她開心的上前打招呼,忽然看到平日自己坐的副駕駛座位,竟然是薛姓「小三」大剌剌的坐在上面。

陳婦怒火中燒,打開車門將薛女拉下車,薛女被拉下車後重心不穩跌落水溝,多處擦傷,於是向陳婦提出告訴,並且要求陳婦丈夫作證。台東地方法院依妨害自由判處元配陳婦拘役45日,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表示,陳婦當時看到丈夫和薛女同車,一時心生忌妒之心,且在法庭上坦承犯行,並且向薛女道歉;不過,拒絕和薛女和解,因此判處拘役45日。10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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