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的「性」福 讓23歲舊愛觸法

更新日期:2011/04/0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即使是兩情相悅,與未滿16歲的男、女發生性行為,仍會吃上刑事官司!

台南地院法官審理毒品案意外發現15歲少女疑遭吳姓男子性侵,交由警方調查。警方查出吳男與少女是前情侶關係,曾同居發生多次性行為,男方說是兩情相悅、非性侵;少女與其母親也決定不提告,但警方仍依刑法「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嫌」移送法辦。

日前,台南地院審理1件毒品案時,察覺涉吸食K他命的女國中生小羽(15歲)疑遭1名吳姓男子(23歲)性侵,法官發交南市警方追查。

警方通知被控涉案的吳男到案,吳男坦承,與小羽是前男女朋友關係,從去年9月到12月初在南市安平區1棟大樓內同居,雙方交往期間,他與小羽多次發生性關係,但做愛時是兩情相悅,並未逼迫小羽,當時不知道小羽的實際年齡,直到小羽被收容後,小羽母親才告訴他「小羽只有15歲」。

已被法院裁定收容的小羽則告訴警方,與吳男交往時有把自己年齡告訴男方,吳男應該知道;但與吳男發生性關係確是兩情相悅,她不要告吳男;小羽母親也說不告男方。警方表示,因是公訴罪,仍須依法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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