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甩女友 天價分手費2億

更新日期:2011/03/10 02:54
王己由/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離婚要付贍養費,同居分手也得付分手費?在兩岸三地擁有不少資產的修姓男子,和公司張姓女會計交往後同居,後來發現「枕邊人」私下挪用他的錢,為分手簽下一紙七百萬元美金的「財產協議書」;給付三百萬元美金後,修男反悔,女方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判男方得依約付三百八十二萬五千多元美金,前後給付金額,總共折合新台幣約二億元。

依兩人所簽「財產協議書」內容,修男總共要付七百萬元美金,三百萬元美金是以銀行帳戶給付。另四百萬元美金則是付現金,這件鉅額「分手費」訴訟,女方就是訴請給付四百萬元美金。

修姓男子表示,他是迫於無奈和被脅迫才簽下協議。他和張女交往後,基於信任,在八十九年至九十七年間,把公司和個人資產,全交給張女管理,沒想到張女擅自提領他的帳戶資金私用,他提出分手並要求拿回資產時,女方卻說:「你要拿回去,拿錢來。」付分手費的協議書,是在被脅迫狀況下簽訂,不是心甘情願的。

昨日,修姓男子透過律師發表聲明,強調對判決結果十分遺憾,且無法接受,會提出上訴,並對張女涉及多件不法行為,委請律師依法追訴,相信包括本案在內的所有疑點,最後一定可以在後續訴訟中獲得釐清。

據了解,修男年約四十多歲,過去曾在銀行界服務,負責財務管理,後來自己出來開公司,從事投顧和創業投資等金融業務,在大陸、香港和台灣都擁有事業和房地產。張女因兩度侵占修男資金,去年二月已被依兩個侵占罪判處拘役廿日(可易科罰金)和罰金新台幣三千元確定。

提出訴訟的張女表示,她和修男原本是同居關係,近期為了分手,並就雙方財產協議,二人曾在九十七年五月廿九日簽立協議書,她已履行協議,將北市松德路兩戶房屋、廣東深圳房屋,以及台灣和香港公司股權等資產,全部過戶給修某,但修卻不履行給付四百萬美金。

目前和張女住同棟大樓的修男向法官說,他發現張女擅自私用他的帳戶資金後,想要和她分手,但張女卻要脅他,須簽署協議書,才交還他公司的資產、帳冊等資料。

他為取回所有「借名登記」在張女名下的資產、相關文件和銀行資料,才將張女手寫草擬的協議書,以電腦繕打列印後,再簽名同意,但他已在九十七年七月初表示要撤銷被脅迫的協議,所以不必給付任何款項。

不過,法官認為修男無法證明張女有以不法危害的言語或舉動使他心生恐怖,才簽署協議書,不能以受脅迫為由撤銷協議。在依協議可扣除張女名下已持有男方的財產後,判決修男還要給付美金三百八十二萬五千三百廿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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