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付費制度 律師促修法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2/16 19:49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6日電)最近陸續發生妻子外遇生子,對丈夫提出否認親子訴訟獲勝,丈夫卻要負擔訴訟費的現象,主要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由敗訴一方負擔費用,律師認為有修法的空間。

宜蘭一對夫妻離婚,妻子爭到兒女監護權後,自爆兒女是外遇懷孕,為了讓兒女認祖歸宗,幫兒女對父親提出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結果勝訴,敗訴的父親除了要接受被「戴綠帽」的痛苦外,還要負擔訴訟和親子鑑定費。

另外,台東某婦女離婚,為了爭取3名子女監護權,同樣自爆3名子女不是丈夫的「種」,要求對丈夫和兒女做親子鑑定,丈夫擔心一旦鑑定結果小孩不是他的,他要負擔超過新台幣3萬元的訴訟費和親子鑑定費。

台東執業律師邱聰安表示,此類案件相當多,男方明明是「被害者」卻要負擔訴訟費,相當「不合情」也「不合理」,民事訴訟法有修法的空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只有3種情況可裁定勝訴人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一,「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訴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情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81條,「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這2種情況,法院得酌情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全部或一部訴訟費。

不過,這些親子否認關係訴訟,當事人是兒女和父親,兒女們是為了防衛自己權利,父親是被動被告,談不上「伸張或防衛權利」,因此都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1 和80之一條。

因此,類似案件,被害者要承受2次的傷害,不合情也不合理,有討論修法的空間。1000216


已用關鍵字:離婚,監護權,外遇,
共出現:6次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