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男友」同居 湖南女索「青春損失費」被駁回

更新日期:2010/12/26 14:05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湖南省桃源縣一名女子小葉(化名)婚後不久發現,丈夫在外偷吃,與一名親密「男友」同居。小葉向法院提出離婚,並要求賠償。不過,法院認為,這和規定中「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生活」不符,駁回小葉的賠償要求。

《瀟湘晨報》報導,2009年12月,小葉與認識約半年的男友小勇(化名)結婚。婚後開始的一段時間,夫妻關係和睦。不過,小葉發現丈夫常夜不歸宿,懷疑他偷吃。經調查,丈夫在外頭竟然有一名親密男友,兩人已同居。小葉無法接受這事實,向法庭提出離婚,並要求小勇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

在庭上,小勇承認自己是雙性戀,同意離婚,但不願賠償任何損失。法官審理後判准離婚,但認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生活的,無過錯方的配偶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而小勇與同性同居,因此駁回小葉的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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