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霸王硬上分居妻子 「婚內強姦」判無罪

更新日期:2010/12/07 15:35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夫妻雙方已經長期分居,在一次爭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霸王硬上弓」與她發生性行為,順德區法院近日審結了大陸廣東省佛山市首例婚內強姦案,被指控強姦妻子的老公,法院一審宣判無罪。法院專家指出,只有在兩種夫妻關係有名無實的情況下,「婚內強姦」才算成立。

廣州日報報導,李某與張姓妻子於2005年9月5日登記結婚,生下一個女兒,2009年初,兩人因為家庭瑣事問題而爭吵鬧離婚。3月份,雙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當年4月8日晚間9時許,兩人在家中再次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李某將妻子按倒在主臥室內床上,聲稱要和她發生性關係,遭到妻子拒絕,但是李某強行與妻子發生了性關係。由於主臥室的窗簾只拉了一半,妻子反抗叫喊的聲音引起鄰居李某注意並報警,警方當晚將兩人帶走做筆錄。

第二天上午,張女到當地派出所向辦案民警解釋兩人始終一場夫妻,她不想李某為此事坐牢,想撤銷案件,希望公安機關不要追究老公責任。到了4月21日,張女的態度發生了戲劇性的轉變,她又再次找到辦案民警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責任。

同一天,張女向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丈夫離婚,該民事案件經法院依法審理之後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於同年10月20日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在正常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丈夫以強姦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中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姦罪的主體。

具體到此案中,被告李某與妻子雖然在鬧離婚,但雙方當時沒有向法院起訴或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案發後,張女才以與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據此,順德區法院一審認為,依據法律規定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構成強姦罪。

事後李某表示,兩人沒有離婚,他也不想和妻子離婚,因為離婚對雙方及雙方父母,特別是的女兒都很不好,「我不想3歲的女兒沒有媽媽。」至於為為何要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他解釋,當時他和妻子雖然分房睡,但還是生活在一起。「我發現她那幾天晚上都沒有回來,就懷疑她在外面有男人。當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間拿衣服準備洗澡,我們因為熱水器的問題發生爭吵,我出於氣憤就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係,事後我也很後悔。」

李某表示,他認為和妻子之間還是有感情的。「她當時第二天就到公安機關申請撤銷案件,不追究我的責任。我知道這件事情傷害了張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離婚。」

上海市有一例王衛明案,被稱為婚內強姦案「始作俑者」。起因於夫妻倆經法院判准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當事人,期間王某卻強行與錢姓妻子發生性關係,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本案的主審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的情況下,如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可視為雙方已不具備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結束,夫妻關係已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與強姦其他婦女的社會危害性無本質上區別,以強姦罪處罰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中國刑法學會理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教授指出,按中國刑法理論,婚內強姦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這是因為,首先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性行為既是配偶間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確有一方不願意,但這只是夫妻間的性道德問題,只應受道德譴責。

徐松林表示,符合一定條件時,婚內強姦也應當以強姦罪追責。已經領取結婚證,但雙方並未開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經結束,此時夫妻生活有名無實。在此期間如果一方違反對方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雖然也屬法律上的婚內強姦,但與普通強姦並無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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