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結盟力推同志婚姻伴侶權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0/11/02 00:1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10月31日晚間舉辦座談會,會中各社團成員達成共識,將積極推動同志婚姻合法以及伴侶權,未來將進一步研擬法案。

法案保障多元家庭

許多團體開始推動同志婚姻以及伴侶相關法案,主要是因為目前的同志伴侶或是同居男女、朋友等各種多元家庭型態,沒有法律上的權益保障,包括稅務、遺產、繼承、扶養、保險、醫療。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簡至潔指出,各種多元家庭往往因為不符合目前民法上的婚姻定義,因此喪失權益。例如同志伴侶其中一方過世時,另一方無法繼承遺產,或是好朋友長期同居,但卻沒有手術同意權等等。

簡至潔指出,聯盟主張婚姻應該不分性別,不論是同志婚姻或是跨性別婚姻都應該合法。另外,聯盟主張同居伴侶權是因為目前有不少多元家庭,例如兩個好朋友長期同居,彼此之間的關係已經相當於家人,但卻沒有法律上的任何權益及保障。

簡至潔指出,家庭的組成不一定要以性身分、性關係為基礎,友誼也可以成為組成家庭的重要因素。不過簡至潔也表示,同居伴侶的權益訂定方式會較婚姻來得鬆散,因此最好設立另一套身分法來符合目前同居伴侶的需求。

不婚也能組家庭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鄭凱榕則在座談會中表示,西方國家有相當高比重的男女選擇以同居的方式組織家庭,瑞典、紐西蘭及法國20至24歲女性同居比率分別為77%、67%及63%,加拿大也高達46%。瑞典30至34歲女性同居比率超過3成。

台灣在主計處2003年的國情統計通報顯示,2003年我國20至24歲女性同居比率約2.7%,但7年來我國主計處都未提供更新資料,只有內政部統計處近年來作相關「夫妻生活」統計時,將選項擴大為「含同居」,可見結婚並非組織家庭的唯一方式。

鄭凱榕指出,在現行同居男女比例越來越高的情形下,也衍生不少問題。例如同居分手時,房子與車子只能登記在誰名下做為判斷,除非彼此有非常詳細專業的書面協議或契約,不然總有一方一無所有。如果同居伴侶共同生了孩子,戶口處理方式也是一大問題。

其他包括保險時不能互相作對方的受益人,國家在稅務上對已婚者和同居者有差別待遇、同居者不得享有所得稅減免優惠,而伴侶事故撫恤金同居者也無權申請等各種現實問題,鄭凱榕表示,雖然在法律學理上有「事實上夫妻」的學說,但尚未落實在現行民法及判決上。同居伴侶是否能得到保障,端看是否遇到一位有人性的法官。

法律難管家庭生活

鄭凱榕也表示,目前同居伴侶之間的法律問題,如果僅以契約或協議,其實有所不足。主要是因為按契約或協議只能處理一次性或反覆踐行性的事項,但家庭生活的複雜性及繁瑣性,難以一份鉅細靡遺的契約或協議處理。另外,一般大眾對法律並不熟悉,也很難期待同居男女能以契約或協議等方式週全地規範同居後生活。因此,有必要以法律作出一般性、原則性的通則規範。

鄭凱榕也指出,許多中年喪偶的異性伴侶彼此相愛,但卻因為受子女晚輩擔心長輩婚後的財產分配而阻撓。因此,社會也需要有另一項有別於婚姻的伴侶法律,單純規範兩名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權利與義務。

聯盟將推修法

簡至潔則表示,自從2006年立委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之後,引發一番討論熱潮,但當時卻沒有形成具體的行動方向。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成立,就是希望妮劇社團共識,並規畫出法規草案,進而保障各種多元家庭的權益。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包含婦女團體、同志團體、跨性別團體等等,由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台灣TG蝶園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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