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最佳利益 需專業評估

台灣立報
更新日期:2010/09/15 00:07
呂苡榕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藝人賈靜雯爭女官司,判決結果法官以父親方面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因此裁決兩人擁有共同擁有監護權,不過主要監護人是父親。判決一出,引發婦女團體與法學專家質疑,認為這個案件凸顯台灣司法對於離婚判決過於粗糙,錯誤的判決結果可能帶給小孩更深遠的影響。

▲藝人陶晶瑩14日列席立法委員洪秀柱舉辦的「子女最佳利益審酌標準」公聽會,為藝人賈靜雯爭女官司判決結果抱不平。(圖文/郭晉瑋)

14日上午在立委洪秀柱邀請下,民間團體、學者、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舉辦公聽會,討論監護權官司中,「子女最佳利益」的評判標準。

家長恐誘導小孩公聽會上不少婦女團體指出,由於法官並非兒童心理的專業,因此沒辦法正確解讀小孩要表達的意思。加上法官必須依賴社工員報告作判斷,律師梁育純說,許多家長為了獲得監護權,可能會教導小孩講對方壞話,讓社工員的訪視報告看起來對自己有利。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鄭凱榕指出,監護權官司中女性往往因為經濟能力不足,因此無法得到監護權,另一方面可能因為父親提供小孩零用錢,容易讓小孩直覺想和爸爸在一起。但是能夠提供經濟層面滿足的那一方,不一定是能夠陪伴小孩的人。到底由誰扶養對子女才是最佳利益,恐怕還需要更細緻的討論。

以藝人賈靜雯的案件為例,同為藝人的陶晶瑩在公聽會上質疑,夫家表示可提供完整教育計畫,「最佳利益是寫滿就有了嗎?」加上當初夫家強行帶走小孩,被迫與母親分離,對小孩內心造成嚴重創傷,婦女團體抨擊,這部分難道不需要考量?

小孩意願非最佳利益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指出,小孩的意願也不一定代表了「最佳利益」,但是因為最佳利益太難判斷,牽涉多元層面,因此台灣的司法往往以「意願」作為評斷依據。但是小孩的行為需要由專業人員判讀,婦女團體指出,小孩心裡相當複雜,可能喜歡的說討厭,也或者因為一時情緒而答非所問,在法庭上直接詢問小孩意願,不但不夠細緻,也不一定能夠得到真正的答案。

目前台灣正在引進並試行日本「家事調查官」的制度,透過訪視、訪談等觀察,提供資料讓法官有所憑藉。婦女團體也期待這個制度的引進,能夠讓家事法庭在裁決上有更廣泛的證據。

共同監護爭執不斷除了判讀「最佳利益」上法官審查不夠謹慎,劉宏恩也質疑台灣過多判決都是「共同監護權」,卻忽略兩個無法相處的人如何在共同監護上合作。劉宏恩說:「美國對於是否判決共同監護權往往非常小心,否則監護的過程中不斷爭執,只會讓小孩更加痛苦。」

賈靜雯案判決以父親為主要照顧者,女方必須前往夫家探視小孩,婦女團體質疑,女方難道不會在探視期間受到羞辱?而且這樣的判決並沒有考慮女方在探視過程中將要付出的成本,如果是一個經濟弱勢的婦女,有能力應付嗎?不夠審慎的判決讓婦女團體大嘆,法官是否太缺乏性別意識了。

對於民間團體的質疑,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賴淳良回應,社工員訪視報告是法官判決依據,為了改良訪視報告的品質,目前已訂定標準作業手冊,內容包括10大項訪視要點,例如:親子互動、家屬相處狀況等項目。另外也針對法官與社工員進行相關訓練。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也表示,最佳利益是法庭判決時的最高原則,經濟因素不是唯一考量。呂丁旺說,法律的訂定,必須靠個案來實踐,才能落實正義。

只是接二連三法官判決讓外界無法信服,洪秀柱直言,或許應該引進法官評鑑制度,針對不適任司法人員有的評斷依據,莫讓司法判決與個人生活經驗有太大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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